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0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辛提案字〔2020〕第9号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709号提案的答复
马红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应当平等适用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冀建办函〔2020〕19号)文件精神,在辛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可参照《辛集市财政局 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执行。
(印章)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