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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2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5月02日         字体:[   ]

  

辛政〔20203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0年426


辛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危害蔓延、减少损害、降低不良影响,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政治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2概述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协调、高效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善后处置能力和水平,为建设新时代繁荣美丽幸福辛集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1.4本市主要突发事件现状及趋势

1.4.1自然灾害

我市属于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易发生暴雨、高温、大雾、冰雹、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

1.4.2事故灾难

我市经济发达、厂矿众多、商贸活跃,易发生交通、火灾、燃气爆炸、环境污染、触电、生产安全等事故灾难。

1.4.3公共卫生事件

我市人口密集,人流量大,区域性交流活动多,发生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几率较高。

1.4.4社会安全事件。

市区是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向市区汇聚,易发生影响社会安全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较大刑事案件。

1.5分类和分级

1.5.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四类:分别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对此,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遵循原则

1.7.1以人为本

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2依法合规

增强法制观念,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和分工实施应急工作,采取的措施应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应急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1.7.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分工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事件处置模式,建立职责明确的管理网络组织体系。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处置辖区内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协调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各派出所、村街、居委会负责基层信息收集、辖区预警等工作。

1.7.4整合资源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应急组织、人员、信息、技术、物资、资金等资源进行整合,降低行政成本,做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反应快捷、启动迅速、应对有序。

1.7.5依靠科学

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优化绩效实施。

1.7.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组建相应队伍,健全应急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

1.7.7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1.8应急预案体系

机构改革后全市党政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发生了较大调整,我市根据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要求,着眼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全市应急预案的体系建设,制定了《辛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2019-2020)》,明确了“1+31+36”的市应急预案体系和相关的编制修订报批、备案程序要求。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8.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市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8.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1.8.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本省、本市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1.8.4乡镇园区及其村街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乡镇园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村街的应急预案由村街根据所在乡镇园区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1.8.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1.8.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市应急委员会职责

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化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全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应急工作管理和处置全市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其主要职责:

2.1.1.1领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

2.1.1.2研究确定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重大决策。

2.1.1.3制定、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市各专项应急预案。

2.1.1.4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指导并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在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公布预警信息。

2.1.1.5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指挥。

2.1.1.6积极组织筹措应急资源,配合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

2.1.1.7指导乡镇(园区)及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

2.1.2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职责及权限

2.1.2.1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对各类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2.1.2.2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若干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启动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3应急办公室职责及权限

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理应急方面的日常工作,其具有以下职责:

2.1.3.1传达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预案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2.1.3.2负责协助市应急委员会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2.1.3.3负责全市日常监测、预测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

2.1.3.4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及时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数据库,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2.1.3.5负责应急值守和综合协调工作。

2.1.3.6指导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2.1.3.7对各部门应急工作进行审核、指导、督促落实。

2.1.3.8组织应急演练及培训。

2.1.3.9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流程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需按有关要求绘制成图,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流程需按有关要求绘制成图。

2.2.2应急行动组织

当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仍难以有效控制或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应急行动组,组长由主管牵头单位的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副主任担任。

2.2.2.1综合协调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园区)等有关单位组成,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专家和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其日常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文体、信访、住房城乡建设、宣传、司法等部门作为成员,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令、协调调度、督办和信息反馈。

2.2.2.2综合救援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事发地乡镇(园区)等相关单位组成,迅速组织有关力量对突发事件危害区域的人员、财产进行抢救和保护工作。

救援队伍由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科学技术、水务、农业农村、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以及事发地乡镇(园区)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2.2.2.3维稳协调组

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园区)有关单位等组成,及时掌握社会动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管控,危险源警戒,社会治安维持,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不稳定因素。

2.2.2.4医疗防疫组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及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并及时掌握伤员及亲属思想动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

2.2.2.5治安管控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乡镇(园区)、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组成,负责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工作。

2.2.2.6安抚救助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司法、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事发地乡镇(园区)、人行、各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提供重大突发事件人员避难场所、灾情调查、救济款物管理发放、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解决受灾群众法律援助、募捐、安抚救助、殡葬等问题。

2.2.2.7工程抢险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民政、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务、行政审批、发展改革、供电、通讯、燃气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园区)相关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2.2.2.8信息报送组

市委办、政府办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园区)相关单位等组成。负责实时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等;向突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市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市域内及与其他地市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2.2.2.9物资保障组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民政、交通运输、审计、统计、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园区)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电力、水力、通讯、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

2.2.2.10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园区)相关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起草应急新闻稿件、开展新闻报道等工作。

2.2.2.11洗消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园区)相关单位等组成,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及污染影响,以及组织指挥消防、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等工作,及时控制污染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实施监控。

2.2.2.12调查评估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检监察、民政、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及相应专业应急机构、专业调研机构、专业权威人士、事件主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园区)相关单位等组成。根据具体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励、惩处、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意见。

2.3应急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市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发生复合型灾种的突发公共事件或按原单一灾种设立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难以履行职责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请示,启动各综合应急指挥组,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级及风险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可向中央、省驻市单位、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发出应急联动指令,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需调动军队、武警协助的,军事、武警指挥机关应迅速做出决定。

加强与相邻地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制定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快速互递,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2.4专家咨询组织

市应急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专家咨询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分析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参与应急指挥工作决策。建立应急专家库,明确各类专业的应急处置专家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特长、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预测

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各项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行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1.2信息报告(报警)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准确的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要增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意识,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市网信办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义务向市应急委员会或政府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接到报告后都有义务向市应急委员会报警。

各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部门、各乡镇(园区)在处置突发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真实、规范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向市委值班室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须在2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3.2预警

3.2.1接警与处警

市应急委员会接警后,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指挥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各级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推诿、拖延,严禁瞒报、误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市应急管理局和事件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市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者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3.2.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和发布,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特别严重)的预警,适用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II级(严重)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III级(较重)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IV级(一般)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预警决定的执行

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市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园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办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确保各项预警和应急准备措施落到实处。

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事态发展的监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突发事件所在乡镇(园区)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启动应急预案。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对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报告省政府处置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权限通知相关单位领导,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前往事发现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市政府。

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资源协助市应急委员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或应急指挥中心可根据突发事件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在接到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并根据各自职责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要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原则上,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建成区外的由事发地乡镇(园区)进行应急响应,在建成区内由事发乡镇市主管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进行应急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其中,发生森林火灾按《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上报。

4.2应急响应

4.2.1总体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园区)应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乡镇(园区)和主管部门应联合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3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政府报告。

4.2.4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2.5跨市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3信息共享和处置

4.3.1市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包括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和传递在内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信息等;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发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以上信息进行分析,采集、汇总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3.2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向毗邻地区扩散的,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

4.3.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市应急办应按规定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4.4.1.1信息研判

事发时,市应急办应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必要时要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等级的建议。

4.4.1.2应急工作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4.4.1.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园区)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对外报道等应急工作。

4.4.1.4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各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4.2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或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可启动综合协调组,调度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可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且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事态,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部门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市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事态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地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4.5信息披露

4.5.1市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启动应急预案的原因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的范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效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实施应急预案的期限。发布时应符合保密工作的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工作应坚持及时、客观的原则,准确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以有利于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4.5.2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站等媒体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消除社会流言影响和恐慌心理,宣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的有关科学和法律知识。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不得播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报道。

4.6指挥与协调

以事发地乡镇(园区)指挥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域形成协调配合的责任制度和现场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调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相关专家为指挥机构提供咨询辅助,查明原因情况,制定对策措施。

4.7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的人员,按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应按照预案规定的权限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并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在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同时,乡镇(园区)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乡镇(园区)应当制定并公布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5.1.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1.4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事发地乡镇(园区)给予适当补贴。

5.1.5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园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因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提供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园区)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乡镇(园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省提供援助的,由市政府按省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5.3社会救助

5.3.1事发地乡镇(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在事发后,进行应急处置以及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

5.3.2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中受损害群众的亲属和有关单位、人员,帮助受损害的群众解决问题、克服困难。乡镇(园区)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后事态发展趋势和社会心态,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援助。

5.4保险赔付

保险机构应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高危行业人员参加责任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5.5调查和总结

实施重大事项事后评价制度,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园区)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发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工作的经验,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贡献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预案规定、拒不执行命令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由市应急办会同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应急办会同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及通信企业,依托现有专用、公用通信设施,构建多手段、多路由、跨区域、跨系统的应急通信系统;配备移动式通信车辆,作为第二通信保障手段,做到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设备、人员,确保应急通信系统畅通。

要适时整合全市监控、监测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辅助决策系统(DDS)、数据存储与分析系统(MI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资源,逐步建立完善110、119、120、122、12345、96116服务台和气象预报、地震监测等相结合的预测预警平台,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处置提供服务。推进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及时进行升级换代。

6.2信息保障

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园区)等,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数据库;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制度,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全面掌握交通、通信、卫生、人口、地理信息、气象、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分布等各种应急有关的动态数据,并加以综合集成,为应急处置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按要求上报信息。

6.3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财政、供销联社等部门,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园区)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全市应急的经济动员能力,并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转变,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建立与省级单位和外地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维护,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者失去防护性能。

6.4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分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市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供电、通信、铁路等承担现场救援以及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乡镇(园区)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各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园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应急办报告本级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下年度培训和演习计划等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工具、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及应急保障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储备标准。

市应急办和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载明用于应急工作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紧急状态发生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组织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时,要组织尽快恢复,并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拟定医疗救治保障计划,明确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快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会同市武警中队制订应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各项准备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要构建公安、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和企业、社区保安以及群众共同参与的治安保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和到位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或区域实施管制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进行布控,加强巡查、值勤,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6.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拟用于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工作的装备的所有人,要明确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6.9经费保障

市级的预备费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市财政局要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本级支出额1%—3%安排预备费,优先用于当年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各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10社会动员保障

市民政局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制订社会动员方案,建立应急社会动员的长效机制。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要规划、设计具备应急水源、照明和卫生设施的紧急避难所。公园、广场、停车场和文化体育场所的建设及改造,应充分考虑紧急避难的需求。在事发时,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公共场所设置紧急避难所,可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旅店业经营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科学技术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市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13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乡镇(园区)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6.14工程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符合应急现场救援的需要。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燃气和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15制度保障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修订,市各专项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进行修订,以上预案修订后要报市政府批准。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普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报告、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教育的重点对象是中小学生、社区居民。

7.2培训

应急预案要纳入全社会教育的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重点是各类专业人员、公务人员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同时要组织好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的培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应对能力。

7.3演习

乡镇(园区)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应在总体应急预案生效一年内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1.2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8.2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相关机构和人员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通报相关机构和人员,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8.4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报市政府批准。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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