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扶贫资产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4月0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规〔2020〕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扶贫资产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辛集市扶贫资产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辛集市扶贫资产资本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扶贫资产资本的质量和效益,夯实带贫减贫机制的物质基础,防止出现脱贫人口返贫和新的贫困人口,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字〔2019〕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以明晰扶贫资产资本归属为基础,以规范运营为手段,以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为目的,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资本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享受政策户,下同)的合法权益,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直接受益水平,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实现扶贫开发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扶贫资产资本产权归属
第三条 2016年省市两级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全部以补贴形式,对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项目补贴到户,补贴资金归贫困户所有。
第四条 2017年、2018年省市两级投入的扶贫资金,以入股分红和资产收益形式投入龙头企业进行收益的,合同期满,由村集体将覆盖本村贫困人口的扶贫资产资本收回,统筹用于脱贫防贫;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项目进行补贴的,补贴资金归贫困户所有。
第五条 2019年省市两级投入的扶贫资金,以入股分红和资产收益形式投入龙头企业进行收益的,合同期满,由村集体将覆盖本村贫困人口的扶贫资产资本收回,统筹用于脱贫防贫;村集体用扶贫资金改建、新建的扶贫库房、扶贫冷库、扶贫鸡棚等,产权归所在村村集体所有。
第六条 2020年及以后省市两级投入的扶贫资金,用扶贫资金建设的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扶贫冷库、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形式形成的资产中,市级项目形成的资产资本归市政府所有,村级项目形成的资产资本,由所在乡镇(园区)提出产权归属意见,报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归市政府所有的扶贫资产资本,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各方主体权利责任
第七条 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或市政府享有扶贫资产资本收益权。
第九条 各乡镇(园区)负责指导本辖区各村街扶贫资产资本的分配和投放使用,对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进行监督、管控,严防风险,确保扶贫资产资本不受损失。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省、市产业扶贫资金的分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行使扶贫资产资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指导各乡镇(园区)、各村街建立好扶贫资产资本台账。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本统计管理台账,完善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资本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资本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章 扶贫资产资本管理、收益分配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资本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脱贫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经营所需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流转、务工人员等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年,一般截止到2020年底,确需延长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续订。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安排的大型产业项目,经营期限由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决定,经营期涉及脱贫攻坚期以后的,可根据脱贫攻坚结束后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村委会(乡镇、园区)与扶贫龙头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参与入股分红或资产收益的,按协议期执行,原则上期满后不再续签,确需延长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续订。
第十七条 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市政府不承担扶贫资产资本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优先偿还扶贫资产资本。
第十八条 村集体在经营扶贫资产资本时,要优先选择经营稳定、收益较高的项目,原则上年收益不低于投入扶贫资产资本的8%。
第十九条 村集体收益部分实行动态管理,由村党支部提出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报乡镇(园区)审核、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在村监委监督下执行。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资本的收益,由村集体进行二次分配,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扶持方式和扶贫标准。无劳动能力的直接分配收益;有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通过安排公益岗支付工资,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或以工代赈等措施,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覆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扶贫资产资本收益部分,由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执行,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低收入户、非高标准脱贫户和大病、重残等贫困边缘群体,或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和乡村振兴事业。
第二十二条 村级扶贫资产的折旧、变卖、报废等,须经村党支部研究,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园区)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扶贫资产的折旧、变卖、报废等,须履行第三方评估等程序以后,报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资本,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五章 运营监督及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级扶贫资产资本经营的重大事项,由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由村党支部提出方案,在村监委监督下,吸收贫困户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案通过后,报乡镇(园区)审核、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和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五条 村级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从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六条 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谋划好脱贫攻坚项目;积极参加各类保险,防范产业扶贫项目失败风险;定期对扶贫资产资本运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导致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实行台账化管理,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级扶贫资产资本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并指导各乡镇(园区)、各村街,对2016年至2020年投入的扶贫资产资本分年度登记造册,详细登记资产资本名称、类别、建设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按照上级年度报表要求,依托建档立卡信息统计系统,进行年度报表。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因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处置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发生改变时,须对扶贫资产资本进行审计监督。扶贫资产资本经营情况纳入扶贫成效考核。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资本相关情况每年要按产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园区)、村街公示栏分别进行公示公告。扶贫资产资本受益人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发生变化前,要及时在所涉及贫困人口的村街进行公示,确保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扶贫资产资本的监督管理,定期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具体操作实施。乡镇(园区)、村集体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纳入乡镇(园区)“三重一大”研究议题。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条 对非法改变扶贫资产资本所有权、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本登记或评估、因不作为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资本损失,对没有发现风险或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报告、处置,造成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对侵吞、贪污、输送、挥霍扶贫资产资本的行为,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辛集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