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人民政府 辛集市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3月02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规〔2020〕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辛集市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
现将《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要求,切实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大力助推法治政府、法治辛集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坚持党委领导、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成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法院院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及其他重大、疑难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市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任副主任,负责与各行政机关、乡镇政府的协调沟通。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同时挂牌设立,负责具体案件化解过程中协调和联络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上报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争议诉至法院,即可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诉人主张事项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滥诉或者信访终结,且无实体权益需要保护,亦无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
(二)开展协调化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不适宜行政协调化解的。
第七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通知成员单位指派本单位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化解员,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案件化解工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担任特约化解员。
第八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机构经审查诉状,认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
当事人诉前不同意先行或诉前协调化解,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同意的,仍可通过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协调化解,协调化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先行化解与诉前化解的,均由法院立案机构立“登”字号案。
第十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对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制作台账。
第十一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负责通知化解机关派人化解行政争议案件,确定化解的时间。
第十二条 化解机关及化解员应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化解;当事人不能参加化解的,应当确定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化解。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十名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化解。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宣布化解纪律,告知化解员身份并核对当事人。
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指出起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其权利主张是否合法,诉讼中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促使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五条 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六条 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交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立案登记,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立案后由法院审查确认后,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
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七条 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化解过程中要求终止化解的;
(三)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化解意向的。
第十九条 涉及农村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可以利用“一乡一庭”进行化解。
第二十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应定期将案件化解情况汇总梳理,向辛集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诉行政机关及其化解员不积极进行协调化解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应在协调化解阶段化解的行政争议未能化解,二审终审后,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法院向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不履行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化解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辛集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附件
辛集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辛集市人民政府、辛集市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争议的化解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法院立案机构收到起诉人行政诉状后,对行政诉状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证据材料齐全、初步符合立案条件或适宜化解的,立“登”字案号。
第二条 依照《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
第三条 由法院立案机构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化解或者诉前化解,对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进行释明、指引。当事人同意并作出选择的,由立案机构予以转办。
对于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程序的案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制作台账。
第四条 相关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当日,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确定并通知行政争议化解机关参加化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争议化解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化解员负责争议化解;重大案件由行政化解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化解员。化解员确定后两日内向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报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收到化解员名单后,立即告知化解员案情、证据等内容,并将诉状内容告知化解员,化解员应充分掌握案情,制定化解方案。
第七条 化解员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五日内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沟通确定化解时间,确定后,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在确定的化解之日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有特别授权代理人的,也可通知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八条 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将化解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九条 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条 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交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立案登记,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立案后由法院审查确认后,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
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一条 行政争议未能化解的,由法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进行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