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2020年01月0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规〔2019〕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辛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辛集市人民政府投资、以辛集市人民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项目;政府外债资金建设项目;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辛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是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工作,配合市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第五条 市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独立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收取费用。
市审计局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所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列明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的项目类别。
年度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
(三)市审计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市审计局可以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对其监督指导。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信誉。
市审计局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市审计局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市审计局工作,向市审计局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市审计局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市审计局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市审计局工作,如实向市审计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依照第十条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的二个月内向市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料。市审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实施审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局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市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审计局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市审计局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 因被审计单位原因,应经审计而未经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待结工程价款。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对市审计局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审计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恪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被审计单位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审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不按照市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审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市审计局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审计局解除委托关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市审计局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对本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辛集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辛政发〔2015〕2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