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19年11月29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发〔2019〕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辛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精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冀土领办〔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7〕1号)中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要求,取消限养区,重新划定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四、术语与定义
(一)本方案所指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是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统称。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50000只以上,以及粪污排放达到生猪出栏500头规模以上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范围和区域。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市区建成区部分范围(省道衡井线到澳森大街、妍园路到工业路之间)及外扩500米范围内。
(二)辛集高铁枢纽及服务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六、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禁养区外养殖畜禽,一是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二是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三是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四是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三)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备案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依照职责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对畜禽禁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做出调整。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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