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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0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9年09月10日         字体:[   ]

 

 

 

辛政办规〔20192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3        


辛集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4号令《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字〔201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局(以下称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乡镇园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局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将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包括审批或备案手续,项目占地、投资、税收等)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各乡镇园区负责将属地项目开工前是否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报告监管部门和核准、备案机关,项目开工后季度报项目进度。

第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五条  监管部门对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七条  监管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八条  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条  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  监管部门发现市域内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  监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十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  监管部门对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涉及民生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和竣工前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  已开工项目未备案或与备案信息不符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章  监管程序和方式

第十  监管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  监管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二十  监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  监管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监管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  监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所称的警告,均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  监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  监管部门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  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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