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年06月1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9〕2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27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配套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逐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切实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
(一)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基本药物采购平台药品目录。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作用,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对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统一执行全省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品种,要按照程序优先纳入医疗机构使用目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联体要完善内部药品配备和使用管理规范,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剂型、规格的联动,保障用药品种与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双向转诊服务相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对无正当理由没有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务人员,要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与其绩效考核挂钩,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生优先使用。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培训全覆盖,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结合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药品使用差异,合理确定基本药品配备使用数量比例或销售额比例,并将其与医院评审、增加床位、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等内容挂钩。医疗机构要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开展临床使用监测。完善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健全市、乡药品使用监测管理网络体系,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我市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探索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南,制定评价指标,编制评价方案,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增强基本药物供应和保障能力
(一)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稳定。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医药流通行业结构调整,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药品经营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推动流通企业向智慧型医药服务商转型,建设和完善供应链集成系统,支持流通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开展服务。应用流通大数据,拓展增值服务深度和广度,积极储备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基本药物,缓解市场供应易短缺的问题。实施加快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
(二)创新集中采购方式。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继续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政策。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和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全面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参照国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积极探索我市药品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对于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通过价格谈判、市场撮合等多种方式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学技术局)
(三)落实供应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配送监督和管理,健全药品配送监管制度,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保障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药品在我市的供货资格,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探索开展第三方集中委托支付方式,缩短医疗机构药品回款周期。(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四)建立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环节信息采集,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网络直报建设。积极推进经营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及早发现短缺风险,根据不同短缺原因及时采取分类应对措施,降低药品短缺影响。对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降费措施
(一)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注重做好与医保报销政策的衔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二)有效降低患者负担。结合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确保药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对部分慢性病签约服务患者可提供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于抗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增强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五、提升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水平
(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计划实施抽检,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品种,各级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品种,根据上级政策调整,逐步调出各医疗机构采购目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有力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落地。
(二)加强督导评估。依托行业协会、学会及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并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