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住宅用地剥离与不动产登记事项的通知
2019年07月01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9〕3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住宅用地剥离与不动产登记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住宅用地剥离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有关不动产登记意见及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住宅用地剥离与不动产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范围及遵循原则
(一)国有住宅用地剥离,是指将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含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下同)账载的国有住宅用地以转让等方式转移给住宅户个人使用。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账载的、权属清晰的国有住宅用地为本次剥离范围。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剥离。
(三)国有住宅用地剥离,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定连续、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严格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账载国有住宅用地剥离,需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审后,由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账载国有住宅用地剥离,需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和市财政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审后,由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账载国有住宅用地剥离,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1.企业董事会研究意见;
2.国有住宅用地剥离申请;
3.《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辛集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4.土地价值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分立、撤销、合并、划转相应批文;
6.经测绘单位测量的测绘成果;
7.其他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审。
(三)市财政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权限报市政府审批。
四、严格剥离与登记办理
(一)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及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住宅用地进行剥离和不动产登记。
1.行政事业单位账载的办公用地和国有住宅用地位于同一宗地,各自独立使用,权属界线清晰,且原有性质为划拨地的,依据《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辛政办字〔2017〕17号)规定收取土地价款(住宅楼按房屋计税价格的1%收取,带独立院落的住宅中已售公房、集资建房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其他住房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后办理出让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其原有性质为出让地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与居民住宅楼位于同一栋建筑且土地无法分割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分摊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
2.企业账载的国有住宅用地,其原有性质为出让地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原有性质为划拨地的,按照《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辛政办字〔2017〕17号)规定收取土地价款后办理出让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
(三)上级主管部门账载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住宅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以上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严格收入收缴管理
国有住宅用地剥离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相关说明
(一)本通知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国家有关规定有较大变化时,适时补充和调整。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