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9年06月1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9〕27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辛集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7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原则。每年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耕地保有量。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是否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恢复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利用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有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保护面积,违法占用、自然灾害损毁、改变用途以及批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复垦。
(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完工后,新增耕地交由项目区所在村委会负责管护,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确保项目区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四)其他情况。
第四条 考核程序。考核采取乡镇自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年底前开展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以国家确认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自然资源卫星遥感监测图、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调查评价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要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考核期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且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和其他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乡镇,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有管理街村任务的园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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