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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09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年02月09日         字体:[   ]

辛政办发〔2015〕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辛政〔2014〕5号)同时废止。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立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应对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环办函〔2013〕899号)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

《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冀政函〔2013〕33号)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32号)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4〕83号)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辛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辛集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乡(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1.5.2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1.5.4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4)。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 专家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2 监测预报组

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局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 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 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通过法定机构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 会商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提示性预警信息,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会商(上午9:00),当会商认为无特殊原因,按上级提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执行,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5),于当日10: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指令性预警信息,市环境监测站将指令性信息文件于当日10: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

蓝色、黄色、橙色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于当日12:00前签发;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指挥部总指挥长于当日12:00前签发。

各乡(镇)园区、职能部门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

3.2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对连续2日200<AQI≤300,或1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日及以上200<AQI<5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或连续2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日及以上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对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3 预警条件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3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1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 发布时间、程序和方式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提示性预警信息,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会商(上午9:00),当会商认为无特殊原因,按上级提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执行,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5),于当日10: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指令性预警信息,市环境监测站将指令性信息文件于当日10: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

蓝色、黄色、橙色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于当日12:00前签发;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指挥部总指挥长于当日12:00前签发。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指挥部总指挥长签发后,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园区、职能部门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园区和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各乡(镇)园区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4.2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5 预警解除

 

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解除程序: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提示性预警解除信息,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会商(上午10:00),当会商认为无特殊原因,按上级提示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执行,提出预警解除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级重污染天气提示性预警解除信息文件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黄色、橙色预警解除信息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签发解除,红色预警解除信息由指挥部总指挥长签发解除;同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各乡(镇)园区、职能部门在接到预警解除发布信息后立即停止应急响应。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乡(镇)园区、职能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1 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措施

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市政LED、出租车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2.2 Ⅲ级响应措施

(1)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5)市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附件5进行)。

(6)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7)非冰冻期每日对城市主干道进行4次冲洗路面及喷雾抑尘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1)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2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5)市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附件5进行)。

(6)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7)非冰冻期每日对城市主干道进行5次冲洗路面及喷雾抑尘作业。

4.2.4 Ⅰ级响应措施

(1)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5)市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附件5进行)。

(6)除特殊情况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

(7)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及喷雾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澳森钢铁实行“一厂一策”,通过压减负荷的应急措施来实现;制革、化工、印染等其他行业实行“一厂一案”,通过轮流停产的应急措施来实现。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其中,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建议性措施重点包括: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参照上述分级响应措施,在本辖区实施相应措施。

4.3 信息报送

发布蓝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每天13:00前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即每天14:00前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6: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次日16:00前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见附件7)。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总结评估

4.4.1 应对工作总结

各乡(镇)园区、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各乡(镇)园区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红色应急响应终止后10天内,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指挥部办公室每年5月份组织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并于5月底前函告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2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5. 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6.5 制度保障

市政府与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乡(镇)园区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6 宣贯保障

 

6.6.1 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6.2 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6.6.3 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

 

7.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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