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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0日

有 效 性:有效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06月20日         字体:[   ]

辛政办发〔2015〕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辛集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
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结合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19个乡镇(社区、园区)344个行政村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立辖区市、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乡镇(社区、园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村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村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市与乡、乡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实现联网,逐步落实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及时查处发现和受理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二级网格:各乡镇(社区、园区)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对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协助调查处理。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帐。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建立台账。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网格运行
    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
    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乡镇政府、社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行政村: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乡镇环保所: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和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市级相关部门
    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信部门: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人事(编制)部门: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增加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编制,充实环境执法队伍。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财政部门: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国道、省道和县道路界内的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水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畜牧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农业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工商部门: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有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要严格审查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对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及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登记、备案信息予以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的完整、准确;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根据政府决定关闭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安监部门: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等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重要内容。
    卫生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食药监部门:负责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供电部门: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环保、发改、工信、公安、监察、人社、国土、财政、交通、水务、畜牧、农牧、工商、安监、住建、规划、卫生、城管、食药监、供电、金融等部门和各乡镇(社区、园区)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召集。
    3、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市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5、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能力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社区、园区)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2015年年底达到相关要求。
    2、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3、加强岗位培训。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问责
    各乡镇(社区、园区)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乡镇(社区、园区)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辛集市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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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辛集市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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