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相关问题的意见
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6〕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相关问题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部分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相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消防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应执行新版规范。
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不含坑槽阶段)或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确实无法进行整改,按照项目开工时实施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三、已经开工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审批,需出具其开工或投入使用时间证明,由消防大队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进行办理。
四、按原执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已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或者设计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申报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总平面布局或建筑结构等内容无法整改的,可执行原消防技术规范,其余消防设计严格执行新版规范。
五、按原执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已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或者设计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原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