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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转发省农业厅 省委农工部 省国土厅 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7日

有 效 性:有效

转发省农业厅 省委农工部 省国土厅 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16〕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农业厅 省委农工部 省国土厅 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国土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
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
省农业厅  省委农工部
省国土厅    省工商局
冀农管发〔2015〕45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正确导
1、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要鼓励其引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重点防范因长时间、大面积租赁而容易引发的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的风险和隐患。在土地流转中,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要坚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引导;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避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通过加强引导和监管,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2、支持发展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围绕加快粮食规模经营和蔬菜、畜牧、果品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繁育、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企业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的优势,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更多地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通过投资或领办创办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股份合作、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签订订单等形式,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共同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解决资金、技术、加工、品牌、市场营销等当前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中农民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突出问题,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避免单纯租赁农地,代替农民简单从事种养环节生产,因成本高、收益差而产生生产经营风险。
3、鼓励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在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划,发展股份合作经营,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承担服务项目等形式,投资开发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发展沟域经济,促进山区综合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地”发包给工商企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报经乡镇政府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批准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加强规范和管理
4、规范土地流转方式。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与农户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协商,参照省农业厅制发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用途、流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责任,并就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作出明确约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属于转包、出租、互换方式的,要报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对显失公平、有可能产生风险、引发纠纷的,发包方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及时提示,指导双方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方式的引导,提倡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重点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土地经营收益再分配,增加农民收益。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会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对拟转让农户和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同意其转让。
5、实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面积和期限实行上限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会同农工(或农业)、国土等部门研究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对于租赁面积,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原则上,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应控制在本县(市、区)行政村平均耕地面积以下,对进行整村耕地租赁的要从严控制;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县(市、区)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对于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方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三、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
6、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按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规模,以乡镇、县(市、区)为主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村民委员会和县(市、区)、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是实施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包括跨行政村租赁,下同)50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乡镇未建立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向乡镇政府备案;租赁农地500亩以上(含500亩)、本县(市、区)控制上限以下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后,向所在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超过本县(市、区)控制上限(含控制上限)的,由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后向所在设区市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定州、辛集市仍在本级备案;超出县(市、区)控制上限3倍以上的(含3倍),由市(含定州、辛集市)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后报省农业厅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建立逐级上报汇总制度,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对不实行备案制度的,要逐级督促整改;由此发生违规事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
7、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各县(市、区)可建立由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牵头,农工(或农业)、国土等部门参加,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参与的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在县(市、区)备案的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合法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良好资信,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具备风险防范和市场波动应对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审查审核应规定具体时限,一般不超过接受申请或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审查审核意见,告知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租赁农地500亩以下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参照以上形式、内容、时限,组织审查审核,并将书面审查审核意见告知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责令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告知出租土地农户可能出现的风险。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适当放宽审查审核条件。对于粮食生产核心区、产粮大县、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各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于每年年中、年底分两次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定州、辛集市直接上报省农业厅。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8、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和流转指导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运行,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每个农户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租,坚决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9、合理确定租金给付方式。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以此为原则指导农民签订租地合同,保障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年初或耕种期开始前,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足额缴纳租金后,方可进地经营,防止租赁方先用地却不能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土地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应分段确定租金或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租金标准。
10、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各县(市、区)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以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可以要求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按年租金总额或一定比例,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缴纳风险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损害农户利益的,可动用其所缴纳的风险保障金补偿农户损失。由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县财政部门制定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11、严防毁约弃耕行为发生。县(市、区)、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指导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加强调研论证,研判自身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规模,谨慎协商租金标准,防止无力支付租金,引发纠纷和不稳定。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挥协调服务职责,指导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绘制流转地块分布平面图,标明各农户承包地位置并实地标注地界,便于在流转合同到期或终止后返还农户;加强履约监督和纠纷调处,对租赁方无力继续经营并同意解除合同的,要劝说、督促农户恢复耕种,防止弃耕撂荒,并引导农户依法索赔。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2、加强耕地保护。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履行养护耕地、保护农田基础设施的责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承包农户对未经自身同意转租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租地合同。
13、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证农地农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界定适用范围。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并督促恢复耕种或者引导、帮助其流转。对在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要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政策、合同约定给农户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六、加强组织领导
14、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服务和纠纷调处工作,切实加大协调、指导、督促和落实力度,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特别是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建立和落实工商资本租地备案制度、风险保障金制度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的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登记(备案)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15、强化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印发后,由市(含定州、辛集市)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一次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各地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更好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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