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6〕1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
冀政发〔2016〕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产业竞争力,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有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减税政策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与更新改造力度,鼓励对先进设备的采购置换,加速资本折旧,提高生产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和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适当调整部分税种税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综合测算从量计征税额和各种收费基金,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和开采条件,在国家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以稳定税负为基础设置资源税率。
(五)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扩大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对中药材加工、屠宰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着力推进降费减负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限制,凡国家和省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征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收入部分,降低小微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50%。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免征住房转让手续费。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征,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的,按下限征收。
(二)强化涉企收费管理。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坚决取缔清单外的乱收费项目和越权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严格规范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和指定服务。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优化融资环境。规范金融监管部门权责事项,编制出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进一步整顿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积极推动银行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做好企业债务处置和风险化解。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过桥”环节收费。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力度,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省级信用共享平台建设,大力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加强诚信约束体系建设。
(二)强化金融支持。支持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商业银行稳定企业贷款,加快发展上市、债券、股权基金等融资模式。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优化债券审批手续,支持重点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等提供金融服务。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放大担保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通过使用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
(三)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建材、煤炭等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技改、转型升级、新增优质产能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
(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五)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宣传推广,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
(六)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综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企业。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加快完善再担保机构。加快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体组建和运作。
(七)建立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强化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沟通衔接,搭建银企对接网络平台,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互通。各级政府会同“一行三会”搭台,加大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省级每半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对接活动。
四、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省本级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二)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加快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中介服务。清理行业性、区域性保护,由收费单位明确并公示收费标准,引导降低服务收费。
(三)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开展企业名称、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现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快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加大工业领域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开展钢铁、建材、煤炭、民爆等行业的市场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制假、售假企业。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打假成本。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适度降低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后全省平均费率水平由1.2%下调至1.0%以下。
(二)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职工个人发展需要,适当减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三)大力实施稳就业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不裁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冀北、冀南电网分别下调3.10分/千瓦时和3.09分/千瓦时,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二)降低用热成本。推动形成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煤炭价格波动幅度,下调工业蒸汽热力价格,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引入竞争机制,增加蒸汽集中供热企业数量,打破企业蒸汽热力垄断局面。园区内企业较多且无集中供热站的,加快蒸汽集中供热站建设。督促供热企业保持稳定生产,保证充足供应,避免出现限供和停供情况。
(三)推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积极推进电力交易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供购电企业市场化交易,选取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用电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序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鼓励支持余压余热回收利用自发电企业实施电力上网和就近售电。
七、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降低公路收费标准。严格禁止超期收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二)适当放宽限行限制。当启动雾霾天气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允许各地限行区域内医药、炼油、化工等企业运送原料和成品车辆在核准时段和路线通行,减少企业停产、限产频率,减轻对企业连续生产经营影响。
(三)优化通关环境。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全面推进石家庄海关与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作,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提高通关效率。深入推进无纸化通关改革措施,推广集中汇总征税。规范海关自由裁量权,精简和优化审核手续,缩短企业通关时间。进一步规范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降低企业通关费用。
八、鼓励企业内部挖潜
(一)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降成本。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合理压减财务成本费用,调整融资和贷款比例,利用闲置资金理财创效。压缩非生产性经费支出,加强物业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改革企业公车用车制度。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加大废旧机器、设备、原料、配件等回收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房产。推行精细化管理,实行指标与绩效挂钩,完善考核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
(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成本。支持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延伸产业链,促进产品高端化,提升附加值。鼓励企业通过技改优化工艺流程,实行精细化生产,减少能耗和人工、维护成本。提高设备作业效率,淘汰高耗能设备,实现煤电油气水热等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加强三废和各工序副产品回收利用、处置,降低排放和治理成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7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