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发展改革局等八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发〔2016〕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发展改革局等八部门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辛集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辛集市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辛集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辛集市发展改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9号)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5〕15号)精神,设立辛集市发展改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局。
(三)将市发展改革局承担的招商引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将市发展改革局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局。
(六)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等具体的职责。
(七)增加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革和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需上级政府审批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拟订全市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的谋划、发布、洽谈和签约的组织指导;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补偿贸易项目、商业贷款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申报工作;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定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创新工作。
(七)综合分析服务业发展的问题,提出全市服务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编制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现代物流和市场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
(八)监测全市总体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发布相关信息。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相关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拟定可持续发展战略,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
(十一)贯彻执行节能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和实施节能降耗实施方案;负责节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管理工作。指导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制定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掌握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筛选、推荐、申报、争取省重点建设项目;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考察、咨询、审查、评估、论证等有关工作;负责央企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
(十四)按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依法对国家、省授权我市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负责跟踪检查我市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谋划、实施、协调、推进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包括谋划重大项目;优化筛选、申报省重点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推进项目落地、力促项目竣工;对省重点项目进行督导和考核。
(十六)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定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能源行业管理办法的起草;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和收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价格改革方案。
(十八)按管理权限,拟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十九)监测分析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二十)组织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十一)负责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进行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工作;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研究、分析变化趋势,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十二)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定、应税物价格认证、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局内设8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和对外宣传、信访和政务督办、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财务和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汇报、总结领导讲话等各种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人事管理、人员招聘与调配、劳动工资及人员退休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体改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编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革、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事改企”及产权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参与有关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组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项目办理前相关问题的咨询。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待相关手续完备后给予办结。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省价格改革方案;负责《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及省授权直管县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核定。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贯彻落实有关收费标准和政策;负责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及省授权直管县(市)的收费标准的审批。
负责统一受理、承办局系统其它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挂京津冀协同发展办公室牌子),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谋划、实施、协调、推进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包括谋划重大项目;优化筛选、申报省重点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推进项目落地、力促项目竣工;对省重点项目进行督导和考核。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谋划、前期和在建项目管理工作,就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解决意见;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谋划跨部门、跨行业、关联程度高、拉动作用明显的市级重大项目;负责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谋划、筛选、审核、确定,提请市委、市政府下达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工业及商贸服务业项目的管理、考核、奖励等工作;负责省市重点项目申报、争列等跑办工作;负责央企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
(五)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按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依法对国家、省授权我市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负责跟踪检查我市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
(六)能源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定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能源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参与制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
贯彻执行节能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和实施节能降耗实施方案;负责节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节能监察工作。
负责监测全市总体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七)综合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实施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市属单位自筹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指导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规划;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八)物价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价格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价格听证会;负责价格和收费人员业务培训;跟踪价格政策实施情况;负责物价方面行政案件应诉、复议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监测目录,对人民生活必需品、主要工农业资料及城镇居民服务价格进行定期监测、汇总、分析,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决策提供数据、信息;负责对市场价格热点、价格改革项目出台前后的市场反应状况等信息进行跟踪、反馈;负责市场价格异动时重点商品价格监测。
四、人员编制
辛集市发展改革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9名。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辛集市物价检查所(挂辛集市价格成本调查队牌子)为市发展改革局管理的股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9名,设股级职数3名(一正两副)。不再单设辛集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12358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河北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负责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种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为调定价格提供依据。
五、附则
本规定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9号)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5〕15号)精神,设立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挂辛集市科学技术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工业系统名牌战略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申报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技术改造项目。
(四)研究提出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及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服务与协调工作;负责中小企业重点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协调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参与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创业辅导基地机构和辅导队伍建设。
(五)负责工业节能和优质低硫煤炭推广应用市场监管工作,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负责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市电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电力资源配置、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
(八)负责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水泥生产建设项目、预拌砂浆生产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九)承担全市工业产业的组织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推进全市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系统内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协调通信机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保障国家和用户利益。
(十二)负责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担跨部门、跨地区和重要时期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利用外资工作。
(十四)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组织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
(十六)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全市科技资源的配置;提出科学事业费、科技研发经费和科技专项经费使用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十八)管理科技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和政策引导类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全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的拟定及组织实施,并负责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对拟列入计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和筛选,支持重点技术开发和攻关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计划项目合同的签约、管理和实施。
(十九)组织编制全市重大科技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并实施全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器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十)归口管理全市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拟订全市国内、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十一)拟订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利技术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指导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广告出证工作,管理和监督专利资金的使用,组织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负责专利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三)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二十四)负责指导防震减灾工作。
(二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设9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信息、保密、督查督办、信访稳定、后勤保障等工作;督办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担党务、群团、政务公开、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挂融资担保科牌子),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组织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银保、银企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企业融资,实施信贷补偿;实施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参与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资金需求数据库的维护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规划和法规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研究制订全市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推进工业支柱产业、信息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提出政策建议;提出我市工业信息化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负责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文件和重点课题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工作;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聚集、产业集群发展、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网上名称、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四)经济运行和技术科(挂安全生产监督科牌子),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全市规模以上及民营企业工业运行态势和国内外工业形势,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负责统计并发布工业经济运行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全市工业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装备工业发展规划;提出装备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意见;负责提出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
负责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负责民爆行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节能与综合利用科(挂散装水泥办公室牌子),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提出全市工业行业需市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组织和指导工业节能装备(产品)制造、企业节能管理;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政策及项目管理;负责优质低硫煤炭推广应用市场监管和淘汰工业落后产能工作。
承担全市钢铁、有色金属、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提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意见;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电力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电力资源配置、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
负责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水泥生产建设项目、预拌砂浆生产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信息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与信息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行业投资指南,提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推进软件服务外包;负责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相关资质管理。
指导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提出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七)信息安全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跨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协调通信机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保障国家和用户利益;承担重要时期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八)科技综合计划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围绕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负责软科学计划管理;研究全市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全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拟订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全市科普工作发展;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组织拟订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级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制度的实施工作;提出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建议;提出科学事业费、科研项目资金的安排建议,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负责科研课题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市重大科技工作建设规划;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并拟订相关规划和计划;编制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器等科技基地的组建计划;管理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管理科技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支撑和“星火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和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和科技保密工作;组织编制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负责拟订科技奖励政策。
(九)科技管理科(挂知识产权办公室牌子),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管理全市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合作方针、政策拟订相应措施;编制全市科技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负责重大工业性试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试点、示范工程,协同有关部门推动技术进步;负责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工程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农村科技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农村科技体制改革;负责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及产品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全市科技扶贫工作;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及产业化;负责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综合示范工作;指导涉及节能减排、人口、公共安全、医疗卫生、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负责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经纪人培训、资格认定、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全市技术市场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本市专利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指导本市的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指导、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专利技术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指导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广告出证工作,管理和监督专利资金的使用,组织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负责专利统计分析等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人员编制
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13名。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辛集市商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9号)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5〕15号)精神,设立辛集市商务局,挂辛集市旅游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商务局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局。
(三)将市商务局酒类食品、调味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承担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五)将市政府办公室承担的旅游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六)将市发展改革局承担的招商引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七)将原市粮食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拟定全市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发展建设规划及相应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推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
(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动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四)负责组织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标准化和监督检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推动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五)负责监测分析消费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负责对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废旧物资回收、商业预付卡回收、酒类商品流通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七)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上级下达我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组织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和外贸进出口基地建设。指导各类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的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投资管理和外派劳务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上级交办的涉及世贸组织的有关工作;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会同上级商务部门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会同上级商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会展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参加境内外的展览、展销和贸易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商务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三)负责指导商务领域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区域协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招商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拟定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全市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的谋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牵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招商活动;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开展招商活动。
(十七)负责全市招商工作体系,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对各乡(镇)和开发区(园区),产业聚焦区招商工作的管理。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谋划、包装、发布、推介工作,建立项目库。
(十八)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项目洽谈,签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
(十九)组织和促进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制订并落实奖励政策,聘请招商顾问,培育招商专业人才队伍,开展招商培训,建立招商网。
(二十)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申报和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负责全市服务外包等新的利用外资领域拓展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
(二十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二十二)负责开展投资后服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二十三)负责全市贯彻落实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贯彻国家、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十五)负责指导旅游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六)组织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二十七)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线路的规划与开发,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二十八)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九)负责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市内公民出境游的工作,依法审批在我市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行点。
(三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三十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粮食政策和法规。
(三十二)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总量、品种平衡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
(三十三)对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推动全市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协调指导全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粮食行业发展多种经营。
(三十四)制定和落实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组织实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搞好顺价销售。
(三十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拨付的政策性补贴和收购资金足额到位,防止跑、冒、滴、漏和挤占挪用。
(三十六)组织指导全市供给,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三十七)负责指导全市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确保储粮安全;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粮油质量进行检验监督和争议仲裁。
(三十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核发。
(三十九)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制定全市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四十)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落实国家和省粮食设施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四十一)加强和完善粮食流通行业的基础性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四十二)负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内设10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行政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及监督实施;负责公文处理、印章使用、会务、机要、财务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协调;承担督察督办、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文书档案、保密、政务信息公开、机关安保,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监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对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我市的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的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负责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产业安全工作;负责维护产业安全和贸易救济措施等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标准化和监督检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负责预付卡的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流通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商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导商业信用销售;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人事、工资、劳动保障、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负责组织指导商务系统的业务、理论学习培训,负责机关廉政建设、党建工作、年终考评及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系统内工、青、妇、武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课题调研。
(二)对外贸易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加工贸易管理工作;负责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品牌建设工作;负责外贸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服务贸易出口等经济合作业务;负责完成省商务厅交办的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和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出口管制政策,负责管理全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申请外贸专项资金,并实施管理监督;负责境外以及广交会等展会的组展工作;负责全市一般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对外投资及经济合作统计、分析工作。
(三)对内贸易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研究拟定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扶持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组织实施早餐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点投资项目;负责老字号企业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全市消费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工作;负责依法对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废旧物资回收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工作;负责组织推进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创新和发展;负责管理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贸易促进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内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服务贸易政策,负责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四)综合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联系我市省级开发区,并进行业务指导;负责重点商贸项目建设工作,完成系统内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商务旅游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完成商务旅游的其它工作。
负责建立12312举报投诉平台,游客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负责商务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做好商务、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五)电子商务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拟订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负责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加强电子商务培训,促进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网络零售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多业态发展;负责承担跨境电子商务、电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工作及政务网站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及网络设备的维护。
(六)旅游科,核定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股级职数1名。
制定全市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及单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节会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景区的升级改造和新景区(点)的开发工作及国内外旅游市场的调研;指导旅游商品开发,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和促销工作;开展旅游业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负责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景区(点)、休闲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评定;负责指导和管理市民出国(境)旅游业务;负责组织和实施旅游设施定点和评星、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旅游保险工作;负责指导旅游质量投诉、行业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的实施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旅游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七)招商引资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区域协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招商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拟定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的谋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牵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招商活动;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开展招商活动;组织和促进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制订并落实奖励政策,聘请招商顾问,培育招商专业人才队伍,开展招商培训,建立招商网;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的谋划、包装、发布、推介工作,建立项目库。
负责利用国内资金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利用国内资金项目洽谈、签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负责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负责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申报和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负责全市服务外包等新的利用外资领域拓展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负责开展投资后服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负责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签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咨询工作。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我市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和与境外企业合作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外投资相关政策宣传指导。负责承办辖区内国内旅游社的审批、审核、年检、年审工作。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证颁发。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负责拍卖企业监督管理。
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管理;负责中央、省、市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资格的审核上报工作。
负责统一受理、承办局系统其它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九)粮食业务科,核定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股级职数3名(一正两副)。
提出粮食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建议;配合财政部门监督各种补贴、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
制定全市粮食收支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工作;提出市级粮食储备规模和布局建议;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应急有关工作;贯彻落实粮食购销政策,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工作;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指导和组织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拟订粮食市场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粮食市场;承担有关粮食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多种经营并负责其统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检验政策;负责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粮食储存保管工作;指导农村储粮;指导粮食协会工作;审核仓储建设项目,报告并提出立项建议;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设施维修改造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设施、仓储设施及粮油加工业的统计工作。
(十)粮食监督检查科,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流通体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粮食购销、储存、加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粮食供应落实情况。
四、人员编制
辛集市商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13名。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9号)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设立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挂辛集市地理信息局、辛集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三)增加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开展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四)承担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的责任。负责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及相关资料的汇交,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宅基地、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
(十)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市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一)拟订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市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提供与利用;组织实施地图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6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综合协调办理机关重要事务;负责有关重要文件的起草、会务组织、信息、督查、机要、保密、档案、接待、宣传、资产财务及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及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督、监察;负责对机关及下属单位违反党风廉政行为的查处;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二)耕地保护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全市耕地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等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复垦工作;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验收;实施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审核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及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意见,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宅基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承办临时用地审批,农村宅基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批、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审批。负责统一受理、承办局系统其它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三)利用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收回等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市本级的土地资产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制企业中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土地置换工作;管理土地有形市场,对土地市场进行调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及地价信息;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修订和评测;规范管理土地评估市场。
(四)规划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工作。
(五)地籍科(不动产登记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拟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负责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负责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及相关资料的汇交,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拟定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测绘作业证审核管理;管理和维护全市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和测量标志;指导地理信息行业队伍建设;负责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组织查处地理信息市场各类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地方测绘基准;负责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数字城市基础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科技推广工作。
(六)监察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组织起草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负责执法卷案审查,政策咨询以及错案、执法过错追究。
依法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理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工作;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反映、投诉国土信访事项,并做好登记、转办、督办。
负责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负责本市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四、人员编制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核定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6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9号)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5〕15号)精神,设立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加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环境监测以及环境质量的预测预警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保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落实全市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实施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解决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承担配合上级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指导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担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落实区域限批制度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权限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本市生态保护相关工作。承担落实生态保护规划责任;负责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工作;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监督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辐射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九)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6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督导、催办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局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公开制建设工作;负责本局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及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审核、把关以及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及其他重要材料的起草工作。
负责日常财务开支及财务管理;负责排污费、罚没、监测费收缴入库及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局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及劳资人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拟订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执法检查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综合管理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权限划定的区域开发项目,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工作;参加组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业务技术培训。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负责统一受理、承办局系统其它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实施水体、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振动、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申报等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管理,管理企业的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环保产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设施运营资质。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等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并监督项目中的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监督管理纳入市政府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核定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原则,交易范围,交易内容和交易价格,审核交易指标,建立交易平台。
(六)大气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研究、起草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规划草案、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大气、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法规和规章;具体承担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负责环境质量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的考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
辛集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6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辛集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9号)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5〕15号)精神,设立辛集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目标、年度计划。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执业活动。
(四)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指导、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六)负责司法鉴定工作。
(七)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内设9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拟定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信息、保密、文电、档案、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司法行政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使用;负责局机关固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二)政治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岗位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按有关规定管理全局的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人事工作;负责全局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全局人员的定职定级和调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基层工作指导科,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及人民调解工作和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管理工作。
(四)法制宣传科,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拟定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法制文艺工作;负责法学教育工作;负责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考务工作;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指导司法鉴定工作。
(五)公证律师工作指导科,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指导、监督公证、律师的业务活动;负责公证员、律师及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工作。
(六)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科,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律援助科,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148”法律咨询工作。
(八)社区矫正科,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负责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部署、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收集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及培训调研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协管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减刑建议;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行政许可服务科,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负责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及有关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审报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负责申报公证员、律师执业资格;负责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撤销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辛集市司法局机关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10名。领导职务职级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派出机构
辛集市司法局城区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新垒头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新城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中里厢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前营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马庄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南智邱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张古庄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兴华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王口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旧城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田家庄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和睦井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位伯司法所、辛集市司法局天宫营司法所,机构规格为股级,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辛集市司法局小辛庄司法所,机构规格为股级,核定政法专项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主要职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辛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辛集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43号)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5〕15号)要求,组建辛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对无证无照违规占道经营摊点依照法规予以清理和取缔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将公安局承担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将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及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城市道路、桥涵、照明夜景设施、排水防汛系统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
(四)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3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和全局大型会议的准备、组织、协调、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工作;负责机关科室的综合协调及全局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和信息处理工作;负责受理信访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及办理市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负责接待、机关福利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保卫、安全、值班、保密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负责罚没、收费票据的领取、登记、发放、收缴工作;负责罚没、收费款项管理工作;负责编报财务报表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支出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计划,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筹措资金,合理安排经费支出;负责财务审计、审核、汇总及日常财务工作。
承办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及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公务员招录、调配、考核、奖惩、任免、辞退、培训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评聘、考核、验证工作;承办公务员和其他人员的年终考核、晋职、晋级、晋升工资档次和福利待遇工作;承办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统计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年度队伍培训、教育计划并落实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继续教育的计划、统计工作;负责网站的建设、维护、内容更新工作。
(二)法规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制定执法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法动态、报告、总结等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执法业务的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负责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听证案件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答辩、应诉、听证主持和强制执行申请等有关工作;负责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局党组研究;负责对违法违章案件的审查复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执法工作的细化,制定局内部综合执法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城市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的整理汇编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年检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起草我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护工作。
负责指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城管执法方面群众举报、巡查发现、上级交办、案件移交、媒体曝光等案件的内部调度查处;协调与公安、住建、工商、环保等市直有关部门及乡镇(区)的执法工作关系;负责落实公安保障机制、社会投诉联动机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城管志愿者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四、人员编制
辛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9号)和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发〔2015〕15号)精神,设立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辛集市城乡规划局、辛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房屋登记相关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程承发包、劳务分包及用工、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管理等建筑市场相关工作;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征收计划和补偿方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清场验收;负责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新型墙材应用与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节水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征收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进行管理与使用。
(五)负责全市房产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房地产开发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产业化、房屋商品化,参与住宅规划、计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居民小区管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办法;承担物业行业管理和物业从业机构资质的监管责任;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全市房产价格评估、房产咨询、房产经纪的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房产行业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投诉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城乡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编制、审查、报批、公示、公布、备案等工作;负责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动态维护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管理技术规定的起草工作;参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等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供水、全市供热、燃气、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9个股级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掌握全局工作动态,安排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以及系统内部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催办局长办公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上呈下达,组织起草文件,拟定报告、总结,搞好信息反馈;负责公文的收发、登记、传阅、信息处理和文书档案管理;负责文印、证明信、介绍信及印章管理;负责对外联络,对外新闻宣传、负责全系统工会、计划生育、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理人大、政协提案等;负责局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局自办项目进行督促检查;督导局属各单位工作任务目标的进展完成情况;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负责对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二)政工科(挂法规科牌子)。
负责系统内党组织建设、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系统内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人事任免、考核录用、人员调配、人员奖惩、系统内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职工培训、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共青团、妇联会、武装部工作;负责制定局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承担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以及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执法工作的细化,制定局内部执法业务管理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普法工作,负责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指导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其他法律、法规相关业务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的核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审计,督促收支计划落实;归口管理有关的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有关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局领导报告财务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全系统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局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核发相关证书;承担相关许可事项办理后的政务公开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有关规章,并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收支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指导勘测定界测量、地形图测量、变形测量、不动产测量工作。
(六)建筑市场管理科。
负责拟定建筑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负责管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闭合管理;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负责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筑业岗位技能、资格培训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拟订市公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及有关规范;指导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行业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节水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旧城改造工作;负责公用事业行业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八)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
负责拟定我市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起草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房屋产权纠纷,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协助司法查封、限制、解封等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住宅产业化和商品住宅的性能认定;负责住宅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的审定和监督,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
(九)规划科。
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城乡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编制、审查、报批、公示、公布、备案等工作;负责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动态维护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管理技术规定的起草工作;参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等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人员编制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7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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