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政办发〔2016〕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6日
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职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5000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能力,形成一个开放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该体系包括充电站10-30座,充电桩300-500个,充电服务企业3-5家。
二、重点任务
(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对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给予适当财政奖励。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沿途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
三、健全服务体系
(一)建设智能服务平台。同步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二)构建互联互通促进机制。组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搭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创新服务商业模式。通过PPP等方式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市发改、规划、住建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修改完善本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市规划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三)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发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同时,制定“十三五”期间促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根据各级有关支持政策,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物价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主体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
(四)强化用地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五)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示范文本,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勘察现场、免费查阅相关图纸、施工用电等事宜(施工前要提前告知因施工所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恢复时限和标准,并对恢复的工程及时查验),制发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对拒绝或阻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扣减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等措施。
(六)加强安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强化机制体制建设。市政府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发改、财政、工信、住建、交通和国土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个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八)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同步推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项目”等示范工程体系。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