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2016年12月24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6〕45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辛集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1号)文件精神,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经依法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合法、安全,地址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需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的,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人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选择不实行申报登记制的,可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载明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第六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可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允许“一址多照”。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九条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条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依法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在禁止设立经营场所的区域设立经营场所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民事纠纷的救济功能。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争议而引发相邻各方矛盾或其它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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