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年03月02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6〕55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政府执法部门(以下简称为部门)在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注重工作实效。严格制度设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五)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六)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的; (八)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要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行政权力和工作人员调整情况、市场主体的设立注销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部门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并形成抽查案卷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有关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五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同一企业,不同部门实施执法抽查时,应实行联合抽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各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