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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2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年03月02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16〕55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辛集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政府执法部门(以下简称为部门)在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注重工作实效。严格制度设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五)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六)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的;
(八)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要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行政权力和工作人员调整情况、市场主体的设立注销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部门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并形成抽查案卷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有关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五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同一企业,不同部门实施执法抽查时,应实行联合抽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各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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