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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6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7年07月06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17〕17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
(试  行)
 
2016年11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以来,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成效显著,期间又出现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登记在市国有资产账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划拨土地登记在市国有资产账上的已售公有住房、集资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进入市场交易时,先按现状实地测量,补充权籍调查资料,进行落宗后,再按房屋计税价格的1%补缴土地价款,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在宗地权利人、用途、使用权类型暂不变,待市政府完成此类地剥离手续后直接补签土地出让合同。
出让土地登记在市国有资产账上的,上市交易时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在宗地权利人、用途、使用权类型不变,按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分别登记,待市政府完成此类地剥离手续后再变更为全体业主共有。
二、土地登记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账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划拨土地登记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账上的已售公有住房、集资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待企业完成资产剥离后再进入市场交易。交易时先按现状实地测量,补充权籍调查资料,进行落宗后,再按房屋计税价格的1%补缴土地价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出让土地登记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账上的,上市交易时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在宗地权利人、用途、使用权类型不变,按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分别登记,待企业完成资产剥离后再变更为全体业主共有。
三、出让工业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出让土地设定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提供当时开发建设取得的发改部门立项、规划许可的集资建房手续,予以受理,按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分别登记。
四、实际占地超出宗地范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建筑物实际占地超出原宗地范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由开发单位完善土地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超占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后,按照开发建设时的土地价格补缴土地价款,补办出让手续,终止日期与原取得宗地一致;超占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后,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开发建设时的土地价格但不低于现在征收成本补缴土地价款,补办出让手续,终止日期与原取得宗地一致。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品房。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划拨地上带独立院落的住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划拨地上带独立院落的住宅,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按照财综字〔1999〕113号文规定,已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按标定地价的10%补缴土地价款后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令规定,其他住房按标定地价的40%补缴土地价款后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以上涉及划拨地上2000年1月1日前竣工的住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0年1月1日;有土地征收征用批文未办理供地、登记手续的,房屋所在宗地按划拨地对待。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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