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2017年07月0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7〕15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根据《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冀政办字〔2016〕13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区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投资项目;
(六)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九)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加重农业农民负担,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
(十)其他需要决策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编制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政府部门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由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市政府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在向市政府报送决策资料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
第七条 承办单位向决策机关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包括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风险评估情况及有关材料;
(六)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涉及其他单位重要职责的,还应提交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决策机关法制机构按照决策机关批办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机关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决策机关法制机构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四)决策机关要求审查的其他事项或者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或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提交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二)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向法制机构发函或邀请法制机构参加座谈会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函复意见或者在非正式活动上发表意见,不能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上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