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7年09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发〔2017〕8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辛政发〔2016〕2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居民连续缴费与医保待遇挂钩机制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用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医保支付比例挂钩。2017年参保的居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从2017年以后,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再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二、提高城乡居民中医药医保待遇水平
(一)市中医院住院医疗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颗粒、中药制剂(含医院制剂)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列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中医诊疗项目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三、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制度
根据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减轻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果,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机制。年终根据全年医保基金结余情况,综合考虑参保居民医疗负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办法,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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