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2017年09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发〔2017〕1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共享单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有益补充,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引导市民养成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健康出行习惯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基本出发点,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市场配置。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承担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坚持技术创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升共享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坚持有序发展。要根据城市总体发展水平、承载能力和使用需求等合理确定共享单车的发展规模,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坚持共同治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通过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等形式,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加强共享单车秩序管理 (一)合理施划共享单车停车点位 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在机关、商场、住宅小区、公园、车站等场所合理设置共享单车停车点。停车点位的划定应以既方便市民骑行,又不影响交通及城市管理秩序为原则。严禁在绿地、机动车道等区域施划共享单车停车位。 (二)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采取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引导使用者规范停放。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做好停放点位的卫生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保持区域内干净、整洁,车辆停放有序。 (三)规范共享单车使用行为 共享单车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并应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单车及其设施。使用者在使用前应当检查共享单车技术状况,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载人或加装儿童座椅等设施。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公约。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故意破坏、私藏、侵占共享单车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四、加强运营服务管理 (一)运营企业 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拟在我市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与投放车辆匹配的服务能力,并在运营开始前20日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复印件;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文本;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与用户间的协议文本;车辆投放规划;服务机构、人员情况。 (二)车辆 共享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经营行为 1.运营企业应当和使用者通过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用车服务; 2.运营企业应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3.运营企业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4.运营企业应当为使用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安全; 5.运营企业应当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 6.运营企业应合理配备专业运维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故障的车辆; 7.运营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和承诺,畅通投诉渠道,用户有效投诉应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 8.运营企业应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将运营信息及时报送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及时共享; 9.运营企业应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提供给他人; 10.运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1.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2.运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因各种原因退出我市经营的要在退出前向社会进行公示,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共享单车是新经济形态下的新生事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各项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共享单车发展环境,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用户使用行为。在借鉴其他城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相关政策的拟定和统筹协调;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及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指导共享单车企业合理设置车辆停放点;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故意破坏、损毁、盗窃、侵占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负责共享单车的通行管理,依法纠正骑行者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共享单车使用规则、文明骑行宣传报道,营造绿色出行舆论氛围;曝光不文明骑乘行为,引导使用者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市场监督、网信办、文明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创新监管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印发
辛集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促进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满足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绿色低碳环保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为市民提供出行便利的同时,共享单车也出现了诸如企业无序投放、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违规使用、车辆安全隐患和用户资金风险等问题。为杜绝我市共享单车市场出现以上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多次与市城管局、公安局协商研究,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方便市民出行、规范有序发展”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了《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加强共享单车秩序管理、加强运营服务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5个方面。总体思路是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基本出发点,以市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 三、重点解读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共享单车是新经济形态下的新生事物,各有关部门根据“放管服”的总体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共享单车发展环境,《意见》重点对市直各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相关政策的拟定和统筹协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及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指导共享单车企业合理设置车辆停放点;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故意破坏、损毁、盗窃、侵占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市交警大队负责共享单车的通行管理,依法纠正骑行者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共享单车使用规则、文明骑行宣传报道,营造绿色出行舆论氛围,曝光不文明骑乘行为,引导使用者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市场监督、网信办、文明办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和服务。 (二)规范单车停放、使用行为,营造良好交通、城市管理秩序。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和用户的管理、使用行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停车点,加强车辆停放现场的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引导市民规范停放,并做好停放点的卫生和停放秩序管理;共享单车用户,必须年满12周岁,并应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单车及其设施,在使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公约。 (三)强化运营服务,明确经营条件。 为规范企业的运营服务,引导企业规范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意见》中明确:一是企业进入市场应符合相关经营条件,包括: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与投放车辆匹配的服务能力,在运营开始前20日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车辆质量可靠,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二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职责,包括:运营企业应当和使用者通过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用车服务;应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应当为使用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安全;应当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应合理配备专业运维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故障的车辆;应当公开服务标准和承诺,畅通投诉渠道,用户有效投诉应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应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将运营信息及时报送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及时共享;应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提供给他人;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因各种原因退出我市经营的要在退出前向社会进行公示,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二〇一七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