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辛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年09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7〕2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辛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辛集市财政局制定的《辛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辛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河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101号)文件精神,做好在辛集市的央属、省属、市属和外埠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自2016年起,我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在市政府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辛集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基本要求,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原则上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自2019年起,全市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辛集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标准,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全市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三供一业”移交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移交工作组进行审核、接管并进行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修为主、改造为辅,达到辛集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后,在工作组的组织下,企业和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三、责任分工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要统筹安排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企业分离移交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接收责任主体是属地政府,接收单位是属地有关部门,即属地水、电、热(气)的国有供应单位为相应事项的接收单位,物业原则上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接收或安排。
四、分离移交方案(协议)
各项移交项目应成立由属地政府、所在地办事处、拟移交企业、水、电、热(气)供应部门、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的移交工作组,原则上属地政府为组长单位, 拟移交企业为副组长单位,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联络员。拟移交企业在移交工作组的具体组织下,主动对接,摸清底数,根据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制定分离移交接收方案,编制资产、人员等清册,签订分离移交协议, 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分离移交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二是移交资产的范围,附移交资产清单;三是费用的核定,包括费用测算和维修改造清单;四是人员的安量。
五、审核程序
分离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制定的分离移交协议,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直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制定的分离移交协议, 由企业主管市直部门审核,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央企、省企与接收单位协商制定的分离移交协议,在同级国资委备案的同时,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费用计算。
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设计、旧设备设施拆除、施工、监理等费用。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计算标准执行我省规定,分别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 0.75万元。改造居民户数按照实际分离移交居民户数核定。
七、财政补助资金比例
接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101号)文件精神,对中央、省下放企业财政补助比例,按照中央和省的标准执行,分别由财政部、省财政厅和企业负担;对程序尚未终结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三供一业”费用由企业负担,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负担50%,市财政补助50%。
八、补助资金的预拨、使用和清算
(一)已签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或框架协议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向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预拨补助资金,市直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预拨补助资金。
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本年度工作计划,拟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对签署分离移交协议的,按不低于标准内补助金额的90%预拨;对签署分离移交框架协议的,按不低于标准内补助金额的80%预拨。
(二)移交企业要建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可将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统筹使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市属国有企业或市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清算申请。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清算。
申请补助资金清算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其中,对仅完成部分“三供一业”项目分离移交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未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
九、移交程序
企业“三供一业”达到辛集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等条件后,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国资委实行无偿划转,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财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十、移交资产范围及相关债务处理
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当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当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移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涉及权属变更的,应当办理有关证照等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生活区内无法独立分割土地的幼儿园等社会职能机构所占用的资产,应随同整体资产移交。
企业分离资产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原则上随同分离的资产移交,企业分离资产移交之后,交接双方对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具有正当理由借用的,保管方应当给予协助。
企业分离资产在移交前发生的与金融机构及主办单位的债务,由企业继续承担,不随资产移交。企业欠缴的住房维修基金和欠缴移交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在分离资产移交前一次性补缴。
十一、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我省鼓励企业改制重组和资源整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国有企业分离“三供一业”所涉及的资产划转、股权转让等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过户登记只收登记费。
十二、严格财务规则
涉及移交事项的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产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多元股东的企业,应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十三、妥善安置人员
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要尊重本人的意愿,由移交工作组负责,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各项目所在地平均用工标准,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员数量,保证移交后的工作正常开展。接收单位要切实保障接收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做好人员思想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十四、保障措施
市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资委、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统筹组织、协调督导我市日常工作。
十五、其他
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企业分离移交方案由当地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所需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十六、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下放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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