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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3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10月13日         字体:[   ]

 

 

  

辛办发〔2017〕14号

 

 

中共辛集市委办公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园区,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辛集市委办公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和《辛集市事业单位2016年选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性、保障性住房,纳入市公共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周转使用、动态管理、保障激励”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选聘到我市事业单位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各类企业引进,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须为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和事业单位选聘纳入编制管理人才住房的室内装修、基本设施配备(包括门窗、洁具等,下同),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企业负责本单位聘用人才住房的室内装修及基本设施配备;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入住对象条件,在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协议)且合同期5周年以上,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之内,需重新申请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符合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统一向市人社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

(三)市组织、人社部门颁发的《辛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用人单位印章,下同);

(四)申请人及共同入住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填表。到市人社部门领取或在人社部门网站下载《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

(二)申请。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后,由所在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表格和有关资料。

(三)受理。市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组织部门,以到相关单位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市组织、人社部门将经审核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在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的,由市组织、人社部门自接到反映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组织、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入住人才公寓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资格证》,并轮候分配住房;对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经调查确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六)分配。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住房,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人才公寓入住按照“高端优先、时间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人才公寓分配后,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入住实行合同管理。房屋分配后,申请单位须凭《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和市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确认书》为申请人办理入住,并在30日内用人单位、申请人与市人社部门签订人才公寓入住合同。

第十二条  入住合同应当明确入住者(指经批准入住的申请人,下同)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水、电、暖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入住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协助入住者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开户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入住后,入住者须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入住者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售、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接受市组织、人社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者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入住者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入住期间正常使用产生的维修费用(含管道、线路、漏水、开裂、玻璃、门窗等),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退人才公寓住房:

(一)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市组织、人社部门取消《辛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资格的;

(三)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并不再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

(四)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未到期提前解除,且在1个月内未重新与辛集市用人单位签订新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

(五)在辛集市用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及以上,没有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退出入住的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入住者所在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解除入住合同。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入住者、所在单位与市人社部门解除入住合同,办理退房手续,退回市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确认书》。

(三)退出房屋。入住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电视等费用,并腾空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  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部门终止其入住合同,1个月内收回人才公寓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将公寓住房出售、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房屋、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四)入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五)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入住者有上述情形的,自退出人才公寓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住市区人才公寓,并记入市区人才公寓入住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市组织、人社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屋入住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入住人才公寓满5周年,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选聘到事业单位,聘期内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合格以上且由单位继续聘用的,将无偿获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由市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且合同(协议)期5周年以上的,可同时申请,优先选择一套公寓,并自入住之日起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每年1月份,偿付上年度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才所在企业如按入住公寓全款向市住房管理部门出资担保,市住房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人才入住满5周年,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房屋所有权归入住者,市住房管理部门退还企业全部担保资金;否则,企业担保资金不再退还,作为人才公寓建设资金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前,与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协议)且合同期5周年以上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博士学位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毕业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申请条件要求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期限起始时间应从申请之日起计算达到5周年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辛集市委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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