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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渣土运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3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渣土运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11月23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17〕5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渣土运输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渣土运输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辛集市渣土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渣土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路线的核发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成区外的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条件审核,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运输资格申请。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渣土运输企业有符合条件的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为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清洁能源的要求,如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自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由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
(四)自行安装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
(五)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在车身尾部及两侧显著位置喷印放大号牌并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规定限制的时速行驶。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黑名单机制。渣土运输企业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渣土运输企业被列入辛集市渣土运输企业黑名单,一年内不予办理渣土承运业务,一年后需重新向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条件审核。
  (一)所属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被发现未正常使用达到三次/辆的;
(二)企业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三)所属车辆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渣土的;
(四)所属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达到三次的;
 (五) 所属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苫盖或苫盖不严密被发现达到三次/辆的;
(六)所属车辆及工作人员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的。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核准证应载明工程名称及地址,建设单位,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号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地址,建筑垃圾处置量,垃圾处置工期等信息。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符合条件和运力的承运企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环保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24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建筑垃圾核准证和市区车辆通行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渣土运输企业,进行渣土运输前应携带建筑垃圾核准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市区车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设置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并公布。
  设置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
  第二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市区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弃置场地。
  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第二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建筑垃圾核准证、市区车辆通行证等证件原件。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第二十八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建筑垃圾核准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建筑垃圾核准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弃置场地外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渣土车的无牌无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放大牌号不清晰及无车身反光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建成区外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环保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由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渣土处置核准;
  (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联合执法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成区区域内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车辆遮盖不严撒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遗撒飘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建成区区域内随意倾倒、擅自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建成区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随意倾倒、擅自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三十五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渣土运输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运输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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