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政办字〔2017〕6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完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
《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
环保部《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6〕7号)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3号)
《关于转发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92号)
《京津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企业停限产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冀气领组〔2017〕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161号)
辛集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辛发〔2017〕7号)
《辛集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辛政发〔2017〕16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因沙尘导致的重污染天气。
(四)预案体系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专项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最大限度保障民生需求的基础上,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减缓大气污染程度。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隶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上报,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大气办,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监测预报组。由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大气办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三)会商。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境监测站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会商意见判断:
当需要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当需要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签发。
当需要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当接到省大气办发布的预警通知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审批程序完成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污染程度及预警级别情况。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依据实施(专项)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或接到省大气办发布升级或降级预警通知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会商时,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省大气办要求,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按照预警发布审批程序或按照省大气办预警解除通知执行。
审批程序完成后,经领导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3.区域应急联动。
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连片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环境保护部、省大气办将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应急响应、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红色(Ⅰ级)预警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或全省预警时,市域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省大气办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总体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通过采取错峰生产措施、预警期间停产措施、通用减排措施和临时性减排措施,全市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以PM2.5计)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5%以上。
2.减排措施分类。应急减排措施分为错峰生产措施、错峰运输措施、预警期间停产措施、临时性减排措施和通用减排措施。
错峰生产措施:采暖季对钢铁、铸造、建材、医药制造共26家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建材行业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各企业要提前谋划,按照错峰生产时间要求,合理安排生产,进入秋季要做好停产、压产准备,确保按时实施错峰生产。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9。
错峰运输措施:钢铁、电力、化工、橡胶等6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制定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大型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企业要安装门禁系统或视频监控,以核查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采暖季错峰运输企业名单见附件10。
预警期间停产措施: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305家工业企业实施停产。预警期间停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2-2。
临时性减排措施:通过对30家工业企业采取停限产减排措施,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20%、30%、50%。若上述企业在接到预警指令的前一天实际生产工况不是满负荷或者处于非正常工况时,以接到预警的前一天的实际生产情况为基础,按照上述减排比例要求和企业“一厂一策”,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如玻璃企业)的工业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临时性减排企业名单见附件12-2。
通用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①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世纪大街以南、衡井线以北、工业路以西、安新线以东的围合区域;不含上述四条道路)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⑤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⑥建成区通行的车辆(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天限行2个号(尾号是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⑦建成区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和柴油货运车、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
4.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通过对钢铁、铸造、建材、医药制造共26家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措施,实现工业源减排。Ⅳ级应急响应时工业源PM2.5、SO2、NOx、VOCs减排量详见附件12-2。
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
5.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蓝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③公众自觉使用清洁燃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通过对钢铁、铸造、建材、医药制造共26家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措施,对305家工业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措施,以及对30家工业企业实施临时性减排措施,实现工业源减排。Ⅲ级应急响应时工业源PM2.5、SO2、NOx、VOCs减排量详见附件12-2。
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6.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通过对钢铁、铸造、建材、医药制造共26家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措施,对305家工业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措施,以及对30家工业企业实施临时性减排措施,实现工业源减排。Ⅱ级应急响应时工业源PM2.5、SO2、NOx、VOCs减排量详见附件12-2。
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7.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通过对钢铁、铸造、建材、医药制造共26家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措施,对305家工业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措施,以及对30家工业企业实施临时性减排措施,实现工业源减排。Ⅰ级应急响应时工业源PM2.5、SO2、NOx、VOCs减排量详见附件12-2。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机动车减排措施。建成区内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市公安局制定。
8.实行调度令制度
为整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全市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督促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科学实现“削峰降频”,市政府实行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制度。调度令内容包括相关区域、行业或企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等。
我市严格执行省调度令(指令性文件),与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内容不一致的,按照省调度令(指令性文件)要求进行落实。
9.激励措施
(1)免于停(限)产工业企业
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
非采暖季,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钢铁、水泥、铸造、化工等企业。
已完成VOCs治理验收合格、且安装VOCs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石化、印刷、涂装、化学原料药等企业。
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垃圾发电等企业,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的砖瓦窑、陶瓷、玻璃棉企业;以煤粉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生产设施和产品均棚化仓化的煤矸石砖、蒸汽砖企业;使用电作为能源的岩棉企业。
使用电、天然气作为能源或燃料的铸造、瓷砖、胶合板等企业,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有重要海外订单的企业,须向市政府提供证明。
停(限)产增排、不减排的企业。
《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大气办批准。
(2)免于停工、停产管控重点建设项目
对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处于建设期的重点项目,以及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建设期项目,要制定包括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停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施工设备等内容的操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10.补充说明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有关机动车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城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各成员单位参照上述分级响应措施,分别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专项方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要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本辖区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1日内,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八、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三)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四)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涉VOCs行业、燃煤锅炉、机动车、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砂石料场和煤场的管理制度,完善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市委宣传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专项方案。
十、附则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专项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钢铁、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安监、环保部门专家评审后,到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安监、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5月12日印发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辛政发〔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辛集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名单
3.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4.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5.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名单
6.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7.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8.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9.辛集市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名单
10.辛集市采暖季错峰运输企业名单
11.辛集市全社会减排基数及不同预警减排量清单
12.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源清单
13.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散煤源清单
14.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VOCs面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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