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2017年12月2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发〔2017〕15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食安办〔2017〕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辛集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7月18日印发的《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辛政〔2011〕20号)同时废止。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辛集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居民因婚丧嫁娶、生子建房、乔迁祝寿、子女升学、庙会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辛集市辖区范围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集体聚餐的人员健康、原料采购、环境设施、卫生条件、餐具洗消、加工操作、储存留样等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与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第三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二章 举办程序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指导制度。由承办者或举办者(对自行举办,无承办者的由举办者报告)提前48小时向本村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报告。村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附件1),发放《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并及时报告所辖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机构。
第五条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第一时间掌握本辖区内的集体聚餐情况,对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村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机构派人现场指导。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乡镇(街道)派人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市食品安全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六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不得聘请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厨师及帮厨人员。
第八条 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卫生要求:
(一)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卫生操作要求。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附近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旱厕、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十条 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切配、烹调、备餐、仓贮区域等。
第十一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第十二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 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用具或国家政策允许的一次性餐用具。
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四条 集体聚餐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第十六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七)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采购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十八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凉菜,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条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聚餐的食品应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乡(镇) 村 编号:
备注: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乡镇(街道)、辛集市食品安全机构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乡镇(街道)、辛集市食品安全机构。
附件2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对每餐宴席使用的食品必须留存100克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存一份。
附件3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4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乡 村 组 举办者姓名
聚餐人数 电 话
检查指导意见:请举办者和承办者做好以下内容的工作:
1.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2.加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禁止在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使用的餐饮具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4.食品来源符合要求。不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使用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整改意见:
举办者姓名 承办者签名
指导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指导人员各执一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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