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12月2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发〔2017〕1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辛集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机动车辆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环保、交通、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环保部门举报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安、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第六条 销售、运输车用燃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销售、运输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七条 设立石黄高速路口机动车尾气检查站点,公安、环保、交通、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入境机动车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
检测检查范围为重型货车、柴油车、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机动车、超载货车、冒黑烟(明显可见)的机动车、油罐车、煤炭运输车等。
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入境机动车进行随机性尾气路(抽)检。路(抽)检时尾气排放超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外地过往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对入境油罐车、煤炭运输机动车进行随机性油品、煤炭质量路(抽)检。路(抽)检超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
交通运输部门对入境货运机动车进行随机性路(抽)检。对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
商务、公安部门对入境机动车进行随机性车用尿素及油品使用情况路(抽)检。路(抽)检超标的,由商务部门依照管辖范围追溯并高限处罚加油站点。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
第八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