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12月2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发〔2017〕18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辛集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和《中共辛集市委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辛发〔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及27个专项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7〕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全市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电代煤气代煤等专项资金以及我市市本级预算安排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农村地区电代煤气代煤、燃煤锅炉治理、火电淘汰关停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意见》及27个专项实施方案,结合任务推进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辛集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下同)会同市重点任务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意见》及27个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量测算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汇总全市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相关部门资金需求计划,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督导检查。
市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负责《意见》及27个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根据重点任务量确定年度目标,组织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及27个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积极组织和推动各项任务的实施。各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所负责治理任务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开展。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意见》及27个专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年度目标任务提出资金筹措及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重视和强化重点任务实施情况的统计、核查与确定工作,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务核定方式如下:
1.农村地区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完成及清算通过“二上一下”方式核定。
一上:由相关村负责对本村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确定登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对其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市散煤压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村登记并核查确认的情况进行再核查,最终确定农村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际实施情况。
一下:将经市散煤压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确定(通过验收)的农村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际实施情况返回各村,由其在本村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经公示无异议后,返回市散煤压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此结果进行补贴资金的清算申请。
2.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组成核查组,对燃煤锅炉改造情况进行核查并核定补助标准,经核查组签字确认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按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产权单位。
第十条 使用补助资金由各牵头部门按规定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需求计划。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补助意见。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地区电代煤补助标准。按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由省、市各承担1/2,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省承担1/3,市承担2/3,每户最高补贴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第十二条 农村地区气代煤补助标准。按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由省、市各承担1/2,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居民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承担1/3,市承担2/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市分担(省承担1000元,市承担3000元)。
第十三条 农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必须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气采暖设备,不在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围绕《意见》及27个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人员开支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总体绩效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二氧化硫削减1895.49吨,氮氧化物682.06吨,PM2.5比2016年下降20%,达到88.8ug/立方米,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优良天数显著增加。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等。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绩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在各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补助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减排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重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对象为各相关部门,督导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以及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1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