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解决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 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4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解决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 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8年01月14日         字体:[   ]

 

辛政办字〔2017〕6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解决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解决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辛集市解决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试  行)

 

2016年11月28日和2017年5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连续出台《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两个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为推动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仍有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市的信访稳定,针对这些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单位自建的已完成初始登记的集资房,大部分已办分户房产证,少部分未办理。此类房屋新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建议按照《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第一条办理,按计税价格缴纳1%的土地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出让;未办理初始登记、确实无法补办规划、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采取现状登记。

二、原房改出售的公产房已办房产证,没有土地信息。转移登记时按现状补测土地数据(单元楼按楼座占地、平房带院的按房改出售时售房凭证记载),单元楼按照计税价格的1%、带院落的独立住宅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采五、中行等土地登记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不易剥离但企业同意房产过户问题。由企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出书面承诺“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企业负责解决,与政府和登记机关无关”后,单元楼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1%、带院落的独立住宅按土地使用面积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四、划拨地上商业门店的过户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按照标定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持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政府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在划拨地上主导建设的商品房小区,转移登记参照《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六、位于划拨地上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自本意见发布后同一小区的第一套房屋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土地使用权截止日。

七、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itle

主办: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辛集市信息网络中心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冀公网安备13018102000135号    冀ICP备13017949号-1  网站标识码13018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