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2月2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8〕3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冀政发〔2015〕4号)《河北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社信发〔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以打造诚信辛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主线,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领域诚信建设为重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标准,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运行机制,为建设繁荣美丽幸福辛集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建成以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保障,云计算为资源集约方式,大数据为关键支撑技术,“互联网+”为服务模式,信用信息为主要内容,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为核心机制的政策法规健全、市场主体覆盖全面、信用信息共享充分、信用服务创新发展、信用监管体制运行良好、诚信环境明显改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实施步骤 1.重点突破阶段(2018-2019年) 以工作组织体系、制度标准体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机制、重点领域示范和信用服务业等六个方面的建设发展为突破口,搭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到2018年,建成全市完善的社会信用组织体系,信用制度及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序运行,信用记录归集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建成,信用服务产品逐步应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 2.基本建成阶段(2019-2020年) 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标准,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面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提高信用产品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广普及信用产品应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分工明确、功能齐备、监管有力、运行安全、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全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1.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索引,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源统筹管理。各类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与原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全转换和新增赋码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局、人行辛集市支行、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民族宗教局负责) 2.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按照《河北省省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17版)》《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第一版)》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电子化存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到2018年,全面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基本形成社会保障领域的自然人信用档案;到2020年,建成全部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电子政务基础资源,构建以“两个门户(政务和社会)、三个数据库、九大应用系统、三大保障体系”为总体框架的辛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建设和完善我市实体平台,实现与省平台的互连互通。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社会、高效运行的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加快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到2018年,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建成税收、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交通安全、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拖欠、教育科研等领域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部门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代码为基础,全面归集本部门在行政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及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同步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向社会公示。推进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电子证照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融合共享。建立政府与社会互动的信用记录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信用信息,推动公共事业、金融、电子商务、社交、消费等多维度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形成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交互融合的信用信息资源。(市发展改革局、人行辛集市支行、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信用标准制度建设 6.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推动《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56号)、《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冀社信发﹝2016﹞4号)等文件落实,探索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研究自然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7.建立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部门(单位)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各类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监管要求和奖惩措施。2018年底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法院等9个部门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红名单”和“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有关部门及各行业也要尽快制定“红名单”和“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在信贷领域、交通领域、服务等领域出台具体政策,推动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落到实处。“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推送到“信用河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集中公示。鼓励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群众团体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局、人行辛集市支行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8.健全信用标准规范。依据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制定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类、征集类、共享交换类、应用类、管理类等标准体系。2018年出台征集规范、公示规范、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等;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面规范标准的信用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信息网络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9.建立政府信用评价制度。强化政府示范引领作用,归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执行、政府服务承诺、政府满意度等情况,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到2020年,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推动政务诚信建设,打造诚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0.推动阳光司法。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提高审判执行工作公开透明度。进一步健全检务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推行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实现案件信息向律师和当事人家属主动推送。进一步整合阳光警务网上办事功能,推进交管业务和治安处罚公开,积极打造全媒体社会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信息公开力度,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化刑罚执行活动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到2018年,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分系统建成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审务、检务、警务、司法公开信息平台,提升全市阳光司法整体水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动信用信息开放和应用 11.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清单,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支持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安全接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先开放交通、社保、税务、教育、科技、环境、安监、质量、食品药品、公共事业等民生保障领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市发展改革局、人行辛集市支行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2.制定奖惩措施清单。以部门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权责清单为基础,根据国家多部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2018年底前,建立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3.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部门网站、“信用河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4.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5.优化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服务。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6.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7.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8.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力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9.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治理。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到2018年,以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纳入全省统一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汇集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涉案信息、社保信息、资产信息,加强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确认、信息公示、信用监督、信用警示、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的全过程管理。(市法院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0.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可以按照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1.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2.建立触发响应机制。推动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为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其他部门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同时也是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3.加强区域信用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对本市诚信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重大失信事件,加强对失信事件相关信息归集、发掘和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城市信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动态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做好城市监测预警各项指标模拟测算工作,及时了解城市信用状况,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4.推动信用信息惠民服务。利用现代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示范推动“互联网+信用服务”创新模式,全面推动信用信息惠民惠企服务。到2018年,充分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作用,实现信用信息“一码”索引,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政务大厅,构建线上和线下信用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25.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来我市投资发展。积极推动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人行辛集市支行、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6.规范信用服务业。明确信用服务业监管职责,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机制,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信用服务机构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服务。推动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承诺制度,定期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公示失信机构的失信行为,执行行业性失信惩戒措施,形成行业自律机制。(人行辛集市支行、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7.培养信用人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信用管理师。联合高校、专业组织等机构,结合信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大力开展面向信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人行辛集市支行、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8.推动信用产品应用和服务创新。大力推动征信报告、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企业经营、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探索与征信、评价等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信息深度开发,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在担保、信贷、保险等方面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人行辛集市支行、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调整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行业、部门信用系统和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推动信用信息、信用产品的应用,提高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大财政支持,倡导政企合作。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需政府负担的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信用信息平台日常维护、宣传培训、督查检查等经费投入。 (三)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多方监督。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机制,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阶段目标和考核办法,将信用建设情况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开展信用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开展和联合奖惩措施执行等工作的评估考核。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报机制,定期通报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强化社会监督,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区域信用环境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连续排名末位的部门,开展专项工作督查,对主要负责人由上级部门进行约谈。 (四)建立保护机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集中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运维体系,落实用户认证和信用信息授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五)加强诚信宣传,突出典型示范。组织各部门和社会力量运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通过媒体曝光和民众评议,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加强对公务员、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诚信教育常态机制,加强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附件: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牛军波 副市长 副组长:苏二鹏 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市信息网络中心主任 韩志强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志坚 人行辛集市支行行长 张彦其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马玉峰 市编委办副主任 来 滨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崔忠良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刘藏坤 人行辛集市支行副行长 张广建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赵树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松岩 市科技局副局长 段彦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赵树华 市公安局副院长局长 刘 超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张信涛 市法院副院长 王 爽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尚玉林 市财政局局长 郑献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屠 洪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柴志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艾 涛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郭保伏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蔡冬梅 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 封 常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贾立涛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京波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杨振庭 市地税局副局长 秦 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丽茶 市水务局副局长 苏 瑶 市林业局副局长 温志强 市统计局副局长 霍航宇 市共青团团委副书记 满建顺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姚春表 市工商联副主席 郭丙午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薛久占 市老龄办副主任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和人民银行辛集支行,办公室主任由崔忠良和刘藏坤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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