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8年05月23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规〔2018〕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辛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辛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辛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提升我市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方便公众和企业办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辛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 本规定所称的辛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主要由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辛集子站(二级域名市“xj.hbzwfw.gov.cn”)、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4部分组成,涉及我市38个参与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 留言回复 第三条 辛集市政务服务网辛集分站开设有“我要咨询”“我要建议”“我要投诉”“网站纠错”等网民互动栏目,其中“我要咨询”“我要建议”“我要投诉”实行部门负责制,“网站纠错”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维护。 第四条 各部门要及时查看、处理和反馈所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网民留言。 第五条 “我要咨询”“我要建议”“我要投诉”“网站纠错”4个栏目的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各有关部门要确保网民留言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 网民有效的咨询、建议、投诉和答复结果,除网民主动选择不公开及涉密内容外,应予以公开,以供查阅参考。办理责任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况,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网民互动栏目留言回复工作,并提供手机号码以及微信等联络方式,以便开通短信通知功能和工作交流。人员名单报市行市政审批局法制科,人员变更应及时告知调整备案。 第三章 网上服务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注重“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注重办事对象在获取政务服务过程中的便捷度和满意度,优化简化网上申报、受理,启动全流程效能监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反馈。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变更的,经市审改办(市编委办)审核,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变更情况由市编委办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技术处。有关部门自行登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修改审定后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网上公布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要完整、规范、准确。要素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类: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办件类型、实施单位、权力来源、行使级层、许可数量、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是否收费、收费方式、办理结果类型、办理结果领取方式、到现场次数、通办范围、监督投诉电话、咨询电话、办公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涉及的中介服务、受理标准、设定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流程信息类:环节名称、办理处室、办理人、办理时限、特殊环节、办理流程图、办理结果样本;办理材料类: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来源渠道、受理标准、材料要求、需提交材料份数、是否必须。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网上业务申请的办理工作,及时受理申报人的申请事项。如有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或补齐补正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细原因并通知申请人。相关环节的办理人员应按照实际业务的办理流程,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成,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线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实体大厅融合,应保证线上平台和线下办事大厅均能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能因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实体大厅融合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群众和企业申请的业务延误或不能办理。 第四章 数据协同 第十三条 市信息网络中心和市行政审批局应保障全市政务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网络畅通、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安全可行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保护网络和系统免受外部恶意攻击或其他威胁,能够发现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并及时修补处理,保证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快速恢复。 第十四条 市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同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的深度融合工作,保证融合后的连接正常和及时修改。 第十五条 市信息网络中心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保障辛集市数据交换平台与省级数据交换平台传输畅通,确保数据实时交换。有自建系统的部门负责保障与辛集市数据交换平台的数据传输畅通,并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辛集市数据交换平台业务数据的定期备份。各有关部门使用自建系统进行业务审批的,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业务数据的定期备份。 第十七条 人口库、法人库、地理信息库等基础信息提供部门应保障数据传输畅通,按要求频率传输数据,保障数据更新及时。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对本单位在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十九条 数字证书是业务人员办理业务的身份证,数字证书介质使用应遵循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严禁将本人的数字证书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领取数字证书后,应及时更改保护密码;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更改保护密码;数字证书使用完毕后,应先进行身份注销,关闭登陆的应用系统,再从计算机上取下数字证书介质,防止被他人非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和企业数字证书的发放,如发生忘记密码或数字证书被锁死,以及数字证书的申请、更新、撤销、挂失、停用、期满延期、硬件介质丢失、损坏、更换等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并经同意后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运行维护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登陆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辛集子平台,需要调整运行维护人员的,应当报市行政审批局同意。调整后的人员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运行维护人员要对公众、企业用户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数据信息泄露。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维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事宜由市编委办、市行政审批局和市信息网络中心分工负责。市编委办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和调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目录清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的调整更新;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辛集市数据交换平台的日常运维工作;市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政务外网的网络支撑和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做好有关部门政务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和市信息网络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维培训工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月检查并通报运行维护工作情况,对于开展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