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8年05月24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8〕2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政府系统值班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辛集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全面提升值班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值班室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枢纽作用,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协调督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协助领导及时处理紧急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
(二)及时接报紧急重要情况,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下级单位值班工作,推进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值班工作建设,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四)接转、办理相关文电,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值班带班制度。市政府、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接报、综合协调等职能,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
市政府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1名办公室负责同志和1名市政府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各乡镇政府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1名政府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市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任务较重的要安排1名部门负责同志24小时在岗带班和2名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其他部门要保证1名部门负责同志24小时在岗带班和1名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部门领导职数较少的,可同时安排与值班应急工作相关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承担带班任务,带班人员总数不得超过7人。新增带班人员名单确定后,须在2天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国家法定节日、重要敏感时期和其他特殊时段,加强值班力量,严格落实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确保遇有情况,能够科学有效应对。
第四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礼貌、准确、精练应答,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五条 文电运转制度。第一个接办来件、接听来电的值班人员要及时登记运转,不得压件,对未能当班办结事项及时交接。
第六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七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不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及时退报;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移动通信指挥车、单兵图传、微信等多种方式方法,及时跟踪报告事发现场音视频信息。
已联通网络值守平台的,通过网络值守平台报告;不具备网络上报条件的,通过传真报告;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
(二)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事件,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要在事发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事发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要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涉暴、涉恐、涉外等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
(三)信息核报。接到市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各乡镇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保持通信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要及时接听市政府值班室电话(0311-83225463),并按照核报要求,准确如实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第八条 请假报告制度。
各乡镇政府乡镇长离开本市,须提前2天向市政府请假。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2天向市政府请假。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九条 交接班制度。值班交接班要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班要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明白。
第十条 岗位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值班人员岗位交流制度,提高值班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干劲和活力,保持值班人员良性循环状态。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涉密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坚决杜绝发生失泄密情况。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值班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值班人员,选派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工勤、临时聘用和退休人员值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值班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值班室设备建设。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值班室要配齐计算机(含1台单独接入政务外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和值班专用电话(含1部录音电话)等办公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按有关规定配备数字集群电话等通信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各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网络值守平台,要随时与市政府保持联通。
第十四条 值班室环境建设。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安排单独的值班场所,统一悬挂工作流程图、值班员工作细则、值班工作职责、质量目标等。对带班领导、值班员及其他重要信息,以适当形式在显著位置予以显示。保障值班工作用房,配齐办公桌椅、被褥等工作生活用品。值班室物品摆放有序,门窗、地面、墙面等干净整洁,房间整体效果庄重、美观。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关心爱护一线值班人员,搞好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保障值班和应急用车,确保随叫随到。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七条 各乡镇党政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相关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追责问责。对值班、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漏岗、脱岗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迟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对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法定节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节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值班工作,其他单位值班工作可参照执行。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值班工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细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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