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2018年09月03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发〔2018〕10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城市道路管理实际,现就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 (一)市行政审批局作为行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同时负责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并征收挖掘修复费用,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作为政府非税性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城乡规划局作为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出具规划意见。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受理群众或其他单位任何形式的举报。 二、严格收费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按《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规定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收取2倍修复费用。 三、加强应急管理 (一)对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对市政府批准的涉及道路挖掘的重大民生工程,施工单位要具有相应资质。为应急自行修复的可酌情减收挖掘修复费,施工过程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管,并规定保修期。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3个挖掘修复的定点服务单位,监管修复过程,竣工后进行监督验收。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监管施工单位,确保修复质量。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私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受理百姓反映、群众服务热线、市委书记直通车、城管数字化指挥中心、网络媒体曝光等反映出的问题,对问题突出的责任单位采取约谈法人、责令更换工程负责人、停止挖掘证办理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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