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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3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2018年09月03日         字体:[   ]

辛政办发〔2018〕10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城市道路管理实际,现就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
(一)市行政审批局作为行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同时负责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并征收挖掘修复费用,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作为政府非税性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三)城乡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出具规划意见。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受理群众或其他单位任何形式的举报。
二、严格收费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按《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规定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收取2倍修复费用。
三、加强应急管理
(一)对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对市政府批准的涉及道路挖掘的重大民生工程,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为应急自行修复的可酌情减收挖掘修复费,施工过程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管,并规定保修期。
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3个挖掘修复的定点服务单位监管修复过程,竣工后进行监督验收。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监管施工单位,确保修复质量。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私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受理百姓反映、群众服务热线、市委书记直通车、城管数字化指挥中心、网络媒体曝光等反映出的问题,对问题突出的责任单位采取约谈法人、责令更换工程负责人、停止挖掘证办理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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