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09月19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规〔2018〕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辛集市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水权)交易行为,维护农业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农业取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 第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 第六条 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自主交易行为。 第七条 通过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第八条 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 第九条 政府回购农业水权的,经市水务局核准后,由市政府授权市水务局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当地市场均价。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备案,村、乡两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分别汇总后逐级上报,由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报送市水务局。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出让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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