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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9日

有 效 性:失效

关于印发辛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09月19日         字体:[   ]

 
辛政办规〔2018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辛集市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水权)交易行为,维护农业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农业取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
      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
      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自主交易行为。
      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
      政府回购农业水权的,经市水务局核准后,由政府授权市水务局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当地市场均价。
    第十条  交易双方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备案,村、乡两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分别汇总后逐级上报,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报送市水务局
    第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出让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  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十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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