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年09月25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8〕6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辛集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深入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坚持源头替代、过程管控、末端治理、违法严惩、非法取缔,强化VOCs准入管理,实施NOx和VOCs协同工程减排,加强VOCs常态达标监管,实行VOCs应急管控和错时管理,坚决打好工业源、生活源、交通源等VOCs防治攻坚战役,建立健全VOCs组织推动、监测预警、基础支撑、政策支持、执法监察、信息公开体系,努力减少VOCs排放,遏制臭氧上升势头,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 二、作战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全市重点行业VOCs基本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2019年,完成涉VOCs排放企业低(无)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5%以上。 (二)攻坚重点 1.重点污染物。对O3重点控制污染物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PM2.5重点控制污染物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排放控制。 2.重点时段。重点加强夏秋季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组分控制,加强其他季节PM2.5生成潜势大的VOCs组分控制。 3.重点区域。着力强化工业聚集区综合治理。 4.重点污染源。工业源突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医药、农药、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涂装、印刷、涂料油墨生产、其他化工等企业VOCs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设备与管线组件、无组织排放等深度整治。生活源突出汽车维修、餐饮、服装干洗、装修装饰等行业VOCs治理,切实稳定达到修订后的河北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等要求。交通源突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监管,实施深度减排。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VOCs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涉VOCs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制药、煤化工等工业企业要进入化工园区。未纳入国家和省《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将VOCs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倍量削减,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3.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二)全面深化工业源VOCs综合整治 1.加强清洁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推广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减少卤化、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改革局) 重点行业原辅材料替代要求制 药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溶剂、溶媒,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环保产品农 药推广水基化类制剂替代轻芳烃等溶剂,严格控制有机溶剂使用制 革禁止使用苯系物作为溶剂,推广使用水性、低VOCs含量溶剂印 刷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塑料软包装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中VOCs含量低于40%)、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涂料制造限制溶剂型产品的生产,推广水性、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工程机械制造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钢结构推广高固体分涂料,2019年底前使用比例分别达30%、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钢制集装箱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木制家具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达100%橡 胶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化、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健全LDAR检测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石化行业重点加强对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医药制造行业重点加强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部位泄露检测与管理。间歇性生产的制药、农药等精细化工企业及油品和化学品码头、罐区等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开展LDAR工作。(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 3.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工程治理。开展现有企业VOCs污染防治设施评估,按照省厅制定的石化、医药、化工、钢铁冶炼及压延、平板玻璃、焦化、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印染、制革、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整治指南,组织开展示范工程,指导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特别是将使用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处理VOCs废气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强化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1)开展石化和医药制造行业VOCs深度治理。医药制造企业稳定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石油化学工业企业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2018年10月1日起VOCs排放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等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管控重点管控要求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石化行业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医药行业投料、反应、减压回收、过滤离心后卸料等工序排放的废气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储存装卸和进出料损失控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石化行业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底部装卸、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医药化工行业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设置密封装置或密闭区域,不能封闭的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废水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取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医药化工行业废水处理系统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减少非计划性停车和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石化行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处理系统的,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设施。 (2)开展化工和橡胶、塑料加工行业VOCs深度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摸底排查,逐园建立档案。加强化工企业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防治工作。2018年底完成化工企业VOCs深度治理。2019年10月1日完成橡胶、塑料、泡塑加工企业VOCs深度治理,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适合酶法工艺改造的制药行业实施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发展改革局) (3)开展钢铁冶炼及压延行业VOCs深度治理。加强轧钢涂层VOCs治理,现有轧钢企业VOCs排放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4)开展工业涂装VOCs深度治理。推进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铸造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2018年完成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2019年10月1日全部完成治理。(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点行业控制要求汽车制造推广“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燃烧等治理措施。家具制造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加强木制家具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对喷漆、烘干废气采取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北省制定的《木质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工程机械制造加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工程机械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达到70%以上。钢结构制造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全面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进入车间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钢结构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达到70%以上。铸造、卷材制造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5)开展印刷行业VOCs深度治理。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70%以上;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到河北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9年10月1日全部完成。(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6)开展纺织印染行业VOCs深度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印花、涂层工序的上料间和烘箱,定型机等产生VOCs的工艺装置应配套密闭收集措施,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底全部完成。(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7)开展制革行业VOCs深度治理。原皮采用低温保藏工艺,原皮库产生的VOCs废气必须进行收集、处理。浸水等鞣前、鞣制工序在鼓内封闭加工;转鼓上方安装吸气管,用于收集开鼓投料、转鼓放水、卸料产生的恶臭,并妥善处理收集的废气。涂饰90%以上使用水性涂饰漆,安装废气收集设施,喷浆废气排放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毛革、硝染企业安装干洗剂回收装置,干洗剂重复利用。废水采用密闭方式送至处理设施,产生VOCs或恶臭类气体的废水处理单元应密闭收集后处理。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辛集市联盛皮革有限公司和皮革城制革工业园区深度治理,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6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北省《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8)开展其他工业VOCs深度治理。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信息行业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制鞋行业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4.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工业企业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特殊工艺除外)。(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三)统筹推进交通源VOCs深度治理 1.加强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参照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推进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提高三元催化转化效率;试点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过滤器(DPF),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应强制报废的老旧车和摩托车。2019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实施国六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快油品油气回收治理。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应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等技术或组合技术处理回收油气,力争油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5g/Nm3。(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四)积极开展生活源VOCs减排治理 1.实施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落实《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严格区域市场准入,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实施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全市汽修行业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枪传递效率不低于50%。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在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确保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对无VOCs废气治理设施或经治理后VOCs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加快治理改造。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2018年全部完成汽修行业VOCs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3.实施干洗行业VOCs深度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妥善处理。2018年底前完成干洗行业整治。(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实施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参照油烟浓度不高于1.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不高于10mg/m3进行治理。试点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露天烧烤。(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实施农业农村面源VOCs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推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牵头部门: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2018年实现田间地头红外视频监控全覆盖。(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新能源则新能源”的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建设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无煤区”。(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 (五)依法整治涉VOCs“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并建立排查档案。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搬迁进园的,做好服务抓紧办理手续入园;对改造提升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完成改造工程。(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六)大力推行错时生产和作业 1.实行重点VOCs企业错峰错时生产。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一企一策”地引导企业实行错峰、错时生产,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根据温度、日照等气象条件变化和环境空气质量情况,鼓励工业涂装、汽修等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调到8:00—16:00高温时段外时间作业。(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2.减少高温市政涉VOCs污染作业。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等作业时间,在10:00—16:00时间段38℃以上高温期间,禁止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户外作业,减少VOCs排放。(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3.调整加油站装卸油作业时间。鼓励城市建成区内和距离城市建成区2公里内的加油站(不含柴油加油站),6月—9月38℃以上高温期间,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到20:00—早8:00。(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9月15日前) 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对照治理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项目清单,分解目标任务,把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作战计划落到实处。各乡镇(园区)、各部门作战计划和项目清单于2018年9月18日前报市大气办。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参照重点行业VOCs深度整治指南制定治理方案。各部门对企业治理方案、治理项目和治理时限进行核实、确认,形成任务台账。 (二)项目改造阶段(2018年9月15日—2020年10月31日) 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要按照作战计划和深度治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面推进治理工程开工建设。要深入一线,实时掌握项目进度,确保深度治理项目快速推进,污染物治理设施如期投入使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市大气办组成验收组,按照战略任务、治理内容、标准要求及VOCs治理项目清单,本着“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实时进行验收,并在大气办备案。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大气办。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推动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是本辖区、本系统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按照计划制定推进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加强协调调度,加大跟踪督办,落实治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安排资金按时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市大气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VOCs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园区)、各部门VOCs治理目标任务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分头推进重点任务,做好协同配合。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治理任务滞后,整治问题突出的乡镇(园区)和部门,市大气办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加强考核问责,将VOCs防治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优良天气的乡镇(园区),依法依规依纪严格追责问责。(牵头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二)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构建VOCs排放浓度、量值、报警、LDAR管理数据等监控体系平台,纳入大气环境综合管理数据平台,推进智慧环保岛建设。对全市排气筒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重点工业固定排放源,2018年10月底前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其车间及厂界安装环境在线监测设施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和车间及厂界完成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和联网工作。对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要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及附录的有关要求,对油气回收过程中的气液比以及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管线液阻等进行监测,并能记录、储存、处理和传输监测数据。(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各汽车维修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VOCs排放浓度和净化率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并报环保部门备案。要加强涉VOCs排放单位监督性监测,切实掌握VOCs排放情况(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加强高温天气研判和预测预报,提前发布高温天气预报,及时预警和调整涉VOCs企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市政施工等作业。(牵头部门: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完善基础支撑体系。全面开展重点源VOCs摸底调查,摸清全市VOCs排放底数,研究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筛选建立重点企业动态监管名录。委托第三方,制定全市VOCs减排核算方法,组织开展VOCs减排核算。(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 (四)形成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我省制定的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监测技术规范、重点排放企业在线监测安装、运行及监督管理规范、重点行业泄露与检测技术要求等规范,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2020年底前对农药、制药、电子、汽车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实行排污许可。推行VOCs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和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五)强化执法监察体系。将VOCs污染治理项目、防治设施运营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列入环保执法检查重点内容,严查活性炭等吸附剂长期不更换、治污设施没有或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作假等行为,对VOCs废气收集处置不到位、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或按日连续计罚;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违法偷排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六)建设信息公开体系。建立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一台一网”、“两微”、新闻发布会主动公开VOCs治理成果,曝光污染问题,引导公众共治共建共享VOCs治理成果。(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