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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有 效 性:失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10月11日         字体:[   ]

政办〔20186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辛集市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及风险防控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做好金融扶贫这篇文章”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金融扶贫小额信工作实效,有效提升我市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获得性,积极促进政、银、农合作对接,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准入
    (一)贫困户准入条件
    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不良记录。
    (二)贷前审查
    贫困户自愿申报,市、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推荐;合作银行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一)贫困户的贷款金额依据信用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
    (二)贫困户贷款金额每户不超过5万元。
    (三)贷款期限3年期以内。
    三、融资成本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以内的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四、贷款模式
    由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成立风险补偿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扶贫信贷协议共同承担风险。
    五、贷款流程
    (一)贷款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由所在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所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市扶贫办进行贫困户信息核定,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二)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三)贷款备案。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
    六、贷后管理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负责组织、督促村金融扶贫服务部、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村民小组等,会同合作银行密切关注借款项实际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定期或不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入户走访,实地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开展催收或通知提出续贷申请
    七、风险补偿机制
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催收,扶贫、相关乡、村委、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合作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扶贫部门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借款主体逾期,合作银行设置6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合作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合作银行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市扶贫办、公安局、法院、金融办、合作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镇)、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
(二)监督机制。市扶贫办、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驻村工作队、合作银行要加强对扶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要坚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防止冒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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