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年10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8〕69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辛集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深化“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有效解决“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污染环境、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作为改善环境质量、转换发展动能、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和打好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在前期“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严格整治标准,加大排查力度,提升整改质量,分类施策,全面整治,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打好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禁止“一刀切”。严格按照界定标准,确定“散乱污”企业,坚决反对“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禁止集中关停涉及民生的行业企业;坚决禁止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
(二)坚持先停后治,分类精准施策。对列入“散乱污”的企业,首先落实停产、停止排污要求。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两断三清”;列入规范改造、整合搬迁和扶持提升类的,及时依法依规将排污环节停产到位,彻底切断污染环节,坚决禁止污染物排放,杜绝“边改边污”。
(三)坚持规范提升,注重“集群”整治。重点加大对“散乱污”企业集群的排查整治力度,对从事低端生产的化工、电镀、铸造等行业企业,要重点关注,细致排查,集中整治。对有治理价值的,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扶持、提升方案,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要求
(一)明确“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土地审批、安全评价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界定和整治“散乱污”企业的核心是“污”,对没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能界定为“散乱污”。对界定为“散乱污”的企业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规范改造一批、扶持提升一批的方式,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散乱污”企业整治方式。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且超过淘汰期限的工艺或装备,一律列入“散乱污”,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2.对新发现的“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涉水“十小”企业,一律列入“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3.对未按规划要求进入工业园区、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有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列入整合搬迁或规范改造类“散乱污”,采取先停后治方式进行限期整治;未完善相关手续、未搬入园区、未完成改造前不允许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4.各乡镇(园区)要结合辖区内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确定适合本乡镇(园区)的“散乱污”行业企业范围。对列入规范改造类或扶持提升类“散乱污”企业,存在污染环境治理设施缺失或使用落后污染治理装备的,采取先停后治方式进行整治;未完成改造提升前不允许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三)明确“散乱污”企业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规范改造、扶持提升等措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到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2019年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整治清单,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四、工作任务
(一)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各乡镇(园区)要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针对“散乱污”企业“小型化”“家庭化”“作坊化”和部分“散乱污”企业在工业园区内从事低端生产、违法排污的现象,按照全覆盖、无死角、零遗漏的原则,逐乡镇、逐村街、逐园区、逐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底数,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分类造册,建立真实、清晰、明确的“散乱污”企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完成清单、责任清单。村街、乡镇(园区)逐级上报,确保责任压力传导到位。自2019年1月起,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各乡镇、园区)
(二)严格关停取缔工作。对发现的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要立即采取坚决措施,使企业丧失恢复生产的能力,并于1个月内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对私自接电、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全面严防虚假整改和污染反弹,切实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深度规范改造工作。对规范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限期达标的原则,立即清除原料、产品,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综合考虑我市资源、能源、环境承载能力、交通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行业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验收标准,督促企业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治理期限,通过规范改造,真正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对完成整改的企业,要采取联合验收等方式,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确保整改验收后的企业手续齐全,稳定达标排放,纳入日常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规范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停取缔。(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
(四)全面加强扶持提升工作。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依照省、市“双创双服”活动意见,在“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中区别对待,予以重点帮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完善手续、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组织验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扶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
(五)优化整合搬迁。对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采取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的措施,未完成搬迁前不得违法生产。要围绕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四大功能区及符合我市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架构,立足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承载作用,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财税、土地、金融政策支持,科学制定整合搬迁方案,限期完成搬迁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
(六)建立“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工作考评机制。自2018年10月起,各乡镇(园区)要逐月报送整改清单、完成清单,市环境保护局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月排名调度、逐月公示通报,适时抽查复核,督促相关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开展整治工作。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的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七)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机制,结合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创新监管举措,运用热点网格监测、无人机监控、分表计电等科技手段加强重点区域企业监管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同时,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对无土地手续、无发改备案手续、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污染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推进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9月底前)。各乡镇(园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认真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本乡镇(园区)实际的工作计划,开展“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和再排查工作,将“散乱污”企业整治行动方案、联络员名单以及动员部署情况和全面排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10月份)。各乡镇(园区)要根据“回头看”和再排查情况,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每周对整治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向市环境保护局分类报送已整治完成和未完成整治的企业明细表和阶段总结,并分别于15日、30日前在辛集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对新发现的列入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列入整合搬迁、规范改造和扶持提升类的“散乱污”企业,要在辛集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10月25日前将2018年“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1月起)。对未按要求完成规范改造和整合搬迁任务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同时,开展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加大攻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9年,围绕巩固整治成果,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对排查整治不彻底,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对相关监管单位(管理属地、监管部门等)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严肃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我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每季度召集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研究工作进度与问题。各乡镇(园区)要参照建立联合办公协调机制,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靠前指挥调度,狠抓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按要求完成深度整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落后、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的,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和装备良好的,纳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加强监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辛集经济开发区对园区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依法查处;市水务局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非法“自备井”进行关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对生产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全、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依法责令其停止排污;国网辛集供电公司对认定的“散乱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政策性关停(限)复电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落实断电措施。
(二)强化督导调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不折不扣完成深度整治任务。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重处“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对“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工作进行调度,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整治进展,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日常检查发现问题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对排查不认真、不细致、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工作推动不力、责任不落实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按规定对相关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公开约谈,并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其他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的监督作用。坚持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报道整治工作进展和治理成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营造浓厚氛围。
(四)完善职工安置措施,稳妥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各乡镇(园区)要统筹处理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与保民生、保供应、保安全、保稳定的关系,重点做好职工安置、债务纠纷化解等工作,坚守民生底线,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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