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2018年11月2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8〕7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 《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 《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6〕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3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39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48号) 《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气领〔2018〕5号) 《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辛发〔2017〕7号) 《关于印发辛集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辛政发〔2018〕23号) 《辛集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辛政办字〔2018〕70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专项方案和工业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分类,科学管理。开展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附件1),隶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督导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上报,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大气办。 (二)监测预报组(附件4)。由市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附件5)。由市政府督查办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大气办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三)会商。市环境监控中心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一天(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全市预警。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境监控中心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6)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信息平台和书面通知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其中,黄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签发;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签发;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全省或区域预警。当接到省大气办预警通知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6。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可通过电话、微信或传真方式向领导请示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污染程度及预警级别。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依据实施(专项)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或接到省大气办升级或降级预警通知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将发生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低级别启动标准,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满足解除条件时或接到省大气办预警解除通知时,按照预警解除程序(附件7)执行。预警解除程序完成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信息平台和书面通知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按照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Ш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Π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Ι级应急响应。 各级别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不同级别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以上。 2.差异化错峰生产 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实行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实行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实行错峰生产的企业(附件10),仍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预警期间限产减排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142家工业企业(附件12)通过采取限产减排措施,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分别实现大气污染物20%、30%、50%的减排比例。 4.预警期间轮流停产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154家工业企业(附件12)涉气工序/车间,以乡镇为单位分三批次轮流停工,第一次预警第一批次企业涉气工序/车间停工,第二次预警第二批次企业涉气工序/车间停工,第三次预警第三批次企业涉气工序/车间停工,第四次预警循环至第一批次企业,依次类推。 5.错峰运输措施 钢铁、玻璃、化工、电力等6家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单位(附件11),制定采暖季错峰运输方案。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错峰运输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 6.机动车限行措施 橙色及以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限行。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建成区(澳森大街以南、衡井线以北、工业路以西、安新线以东的围合区域;不含上述四条道路)通行的车辆(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天限行2个号或单双号限行(尾号是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或5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单双号限行期间,市民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军队、警务、环境执法、城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7.通用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①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工;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确有必要上路行驶的,经市大气办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公安交警大队核发市区通行证后可按规定路线、时段行驶;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洒水和湿扫频次(冰冻期除外);⑤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⑥建成区禁止国一、国二的机动车和柴油货运车、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⑦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 (四)分级响应措施 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⑤公众自觉使用清洁燃料。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附件12)落实减排措施。 ②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附件12)落实减排措施。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①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附件12)落实减排措施。 ②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③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④机动车减排措施。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市公安局制定。 4.免于停工、停限产条件 以下建设项目和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纳入《免于停工、停限产企业名单》。 (1)民生领域 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面粉生产、饲料加工等生活服务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垃圾焚烧、污泥焚烧发电等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2)重点建设项目 对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住建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此类建设项目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对于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要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市政府协调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3)其他工业企业 对其它不涉及大气污染物(如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完成任务量和要求时限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照秋冬季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5.补充说明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组织辖区内的重点涉气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并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系统”进行上传备案。操作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涉气企业均应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附件9),并在备案系统中下载二维码印制在公示牌上,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建设项目和免于停限产工业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纳入《免于停工、停限产名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免于停限产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大气办报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六、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辖区严格执行各项减排措施;各成员单位要逐级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三)公众监督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1日内,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八、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三)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四)制度保障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完善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市委宣传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专项方案。 十、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4日印发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辛政办字〔2017〕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名单 2.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3.重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4.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监测预报组名单 5.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名单 6.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7.辛集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8.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9.“一厂一策”公示牌 10.辛集市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名单 11.辛集市采暖季错峰运输企业名单 附件1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耿彦亮 市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副 主 任:闫 军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理宪 市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负责市空气 质量监测反应指挥中心工作) 成 员:张 扬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崔忠良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范书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贾立超 市公安局科级干部(协助抓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日常工作) 王东良 市交通运输局科级干部 孙彦超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赵树山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吴云龙 市气象局副主任科员 陈富乾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林哲 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马同伟 市农牧局副局长 曹旭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贾广川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续炯光 市公安交警大队副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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