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年12月0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8〕77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参保居民保障水平,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5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辛政发〔2016〕26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辛政办发〔2017〕8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辛政办字〔2017〕53号)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范围及对象” 修改为:(一)具有我市城乡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二)由市公安局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在我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 二、调整新生儿参保登记有关事项 修改为:新生儿参保须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自出生之日起18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出180日不予办理。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缴费时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确定2019年度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要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 四、确定2018年度辛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标准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22号)要求,2018年度辛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提高的20元由财政补助资金列支。 五、调整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22号)要求,对《辛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中待遇支付方面,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水平: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2000元调整为15000元。 (二)调整大病起付分段及赔付比例:由22000至70000元部分赔付50%调整为15000至65000元部分赔付60%;7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55%调整为65000以上至115000元部分赔付65%;120000元以上至170000元部分赔付60%调整为115000以上至165000元部分赔付70%;17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调整为165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75%。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8年度已经产生的大病报销费用,由大病承办的商保公司依规进行二次补助。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