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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2月29日         字体:[   ]

 

辛政办规〔2018〕8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辛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资金投入、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坚持和完善市场化养护机制,逐步实现管养分离。

第四条  继续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市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行政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

总路长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县、乡、村路长按照职责分别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配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考核机制。

第七条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市交通运输的指导下,负责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村道路管理所承担。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八条  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财政筹措,具体数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2000元。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市财政筹措,省政府定额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小修挖补、排水沟修建、绿化补植及刷白、公路附属设施维修维护、标线施划及标志标牌安装和维护等养护工程。

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乡镇街村按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委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公路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村公路坚持市场化养护,合同化管理,依据养护质量兑现承揽报酬。县道养护坚持专业养护、机械化养护和市场化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市场化养护。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村道路管理所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严格按照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对无法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九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村委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应当依法设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妨碍车辆通行的公路限高、限宽设施。

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公路限高、限宽清单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

公路限高、限宽设置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设置单位名称、审批单位以及联系电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市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市交通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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