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02月23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字〔2019〕7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建筑业不断改革、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瞄准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化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产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企业规模效益明显提升。 二、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制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实施计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实施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支持钢结构、机电安装、电子与智能化、地基基础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优做强、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行业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吸引市外优秀企业到我市落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配合)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做专做精。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中小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着眼钢结构、电子与智能化、地基基础、环保、特种工程等专业领域,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三)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我市骨干企业与国内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水利、机场、综合管廊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申报科技专项,强化产学研用结合。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在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基础上,引导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推广钢结构住宅。严格落实《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辛政办字〔2017〕52号)精神,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以上。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示范项目。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逐步推广智能建筑。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应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三、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一)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及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其它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到2020年,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1—2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全面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国有投资项目先行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四、推动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改革 (一)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二)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程序,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行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评审应综合衡量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费用作为主要中标条件。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厘清监管责任和边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三)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国有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有关部门应及时采集、整理、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计价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理工期等因素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情况下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三)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办配合) (四)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认真执行《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筑设计方案应遵循我市的城市设计,并符合我市建筑风貌控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建筑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全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发改、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四)加强工程承包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国有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付款约定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前,项目工程款累计支付额一般不超过应支付总额的80%。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七、提高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培养造就适应我市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快各类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以高层次人才引领建筑业创新发展,大力培育行业领军人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二)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兴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推进职业教育培训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强化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全市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记录等信息。积极落实建筑工人工资预储金、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八、优化发展环境 (一)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理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科技进步奖及在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应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省内外承揽的工程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项(奖杯)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奖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市金融办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尽快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等保证金缴纳形式,降低运行成本。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配合)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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