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辛集市2015年春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05月18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字〔2015〕2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印发辛集市2015年春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2015年春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辛集市2015年春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工 作 方 案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 二、禁限放要求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时限。 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西至安新线,东至工业路,北至世纪大街(原北外环路),南至路南街市区范围以内。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要时要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别是辛集镇和鹿城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委会、物业公司在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划定燃放区域或范围,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三、销售时间要求 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4日(腊月十六)零时至3月5日(正月十五)17时。销售期结束后,安监部门和供销联社要将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保护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为根本目的,深刻理解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禁限燃放工作措施,确保禁限燃放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乡镇、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村(居)委会,要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告知卡、悬挂条幅、设置宣传栏等方式,深入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宣传工作方案,持续滚动宣传报道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公安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组织、指导、支持和协调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安监、质监部门要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拒绝超标、非标、非法产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文明燃放意识。 (三)强化管控,依法查处。一是各乡镇、各部门、各街村要对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进行彻底排查,组织、督促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设置禁放标识,组织划定可以燃放的区域和范围。二是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禁限燃放规定,属于禁放区域和场所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进行看护,及时发现、制止危及本单位和重要设施安全的违规燃放行为。三是鹿城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乡镇、部门做好社会面和居民小区禁限燃放工作,分区划段,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及时制止违规燃放行为;要启动治安志愿者工作机制,佩戴禁限燃放红袖标,开展巡查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要抽调专门力量,在燃放重点时段进行巡查,加强禁放看护,对违反禁限燃放规定的,要立即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是公安部门要结合春节期间治安巡逻防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担负起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群众举报和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和线索,要严格依法查处。五是对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未经省专家委员会评估的,一律不得许可。 (四)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街(村)要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街(村)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狠抓落实。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划分“责任田”,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逐一签订保证书。一经发现各单位违法违规燃放,在对违规燃放人员进行查处的同时,全市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责任。 原《辛集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辛政办〔2014〕1号)与本方案不符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附件
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给群众创造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按照《辛集市2015年春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要求和《辛集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我单位保证做到以下事项: 1.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责任人。组织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2.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一律责令停止燃放活动,坚决杜绝本单位人员违规燃放行为。 3.禁放区域内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 4.对单位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 责任人: 2015年 月 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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