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15年05月18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5〕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体系的基石。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保障乡镇政府高效运转,按照上级财政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乡镇工作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按照“建立统一完整、法制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目标,通过不断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着力解决乡镇财政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充分发挥财政体制作用,调动乡镇当家理财、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事权财权相统一。进一步合理界定市与乡镇的事权,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及全市性和应由市集中管理的事项,列入市级财政,对适合由乡镇管理的事项,事权和财权相应下划。 强化预算约束力。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乡镇预算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全面实施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乡镇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逐步规范,并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河北省规范乡镇财政体制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对乡镇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两种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适用范围: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产业聚集度较高,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自有财力较强,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可用于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具有较强的城镇化发展潜力,通过自主发展和自我积累能够成长为对周边区域具有较强吸附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乡镇。按照河北省确定的指导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以2014年为基期年,基期年全部财政收入高于2400万元的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包括:辛集镇、新城镇、新垒头镇、位伯镇、旧城镇。基期年收入规模在2400万元以下的乡镇,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包括:田家庄乡、天宫营乡、张古庄镇、中里厢乡、小辛庄乡、和睦井乡、前营乡、马庄乡、南智邱镇、王口镇。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概括为:“责权统一,依责定支,核定基数,收入分享”。 1、责权统一。根据乡镇政府承担的工作职责,赋予相应的财权,做到责权统一。 2、依责定支。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统一原则,分别各负其责。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承担相应的事权,乡镇政府事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乡镇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取暖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绩效工资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奖励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机关服务费。 (4)基本建设支出(只允许项目建设使用),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5)专项项目资金支出,包括:乡镇财政建设专项经费、预留调资、团委经费、计生专项经费等(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安排)。 (6)公用专项资金支出,包括:大气、维护稳定支出。 (7)其他支出,主要是预备费。 (8)村级转移支付支出,包括:村干部工资、办公费等支出。 位伯镇作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政体制另行制定。 市级负责乡镇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合作医疗、乡镇教育支出、乡镇义务兵优待金支出等,以上未尽事项,市级不再负担。 3、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的核定。各乡镇2015年体制收入基数分类核定:2014年度实际完成数低于2012、2013、2014年3年平均数的乡镇,按上述3年平均数核定;2014年度实际完成数高于2012、2013、2014年3年平均数的乡镇,按2014年度实际完成数核定(不含2014年度清理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 (2)乡级支出基数的核定。支出基数依照上述支出范围测算,一般不做调整。编制内的人员增减所带来的支出变化,相应调整转移支付基数。 (3)村级支出由4部分组成,一是每村基数2.5万元,二是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0元,三是每村公用经费1万元,四是新增加村级两委干部工资每村0.969万元。 (4)上解或转移支付数额的核定。各乡镇收入基数与支出基数比较,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为上解基数;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部分为体制转移支付基数。 4、收入分享 在核定基数的前提下,乡镇辖区范围内所征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为共享收入。各乡镇财政收入超体制收入基数后,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乡镇,市财政按公共财政收入的30%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实行统收统支的乡镇,市财政按公共财政收入的20%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上述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使用,并根据新《预算法》相关规定安排支出。 当年清理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市乡5:5分成。具体数据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核定。 (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概括为“收支统管,核定支出,鼓励发展,节支留用”。 1、收支统管 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乡镇作为市财政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国税、地税、财政自身收入和乡镇财务管理,努力做到按属地原则足额征收,并全部缴入市金库。 2、核定支出 乡镇支出每年按财政供应标准编制预算,支出标准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乡镇相同。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原辛政〔2012〕 14号文件同时废止。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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