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字〔2016〕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向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0.95元;非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污水处理费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对经市民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三、工作要求
强化舆论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向社会的解释工作,宣传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促进水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要认真解决和回应用水户的合理诉求,确保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