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6〕7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
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1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辛集市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有关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一)全面落实上级住房公积金政策,对90平方米以下首套住房可多次提取,未婚子女购房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交物业费、租房可提取。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60万元,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缩短至6个月,并开展二手房、商转公及异地贷款业务。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新市民购房消费。将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具有稳定职业的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实行灵活的缴存政策。可通过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账户进行缴存,提高住房消费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商、社保、质监部门在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业务时,要求单位提供当年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
(三)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民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二、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把城中村、城郊区及旧城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辛集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自2016年起,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
三、优化房地产供应
严格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住宅、商服用地。今后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已供地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
四、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本省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重新办理手续;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重新核定土地价款;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为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提高房地产品质,强力推行居住建筑节能75%的标准,积极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促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全面梳理清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除政策明确规定外,一律按下限收取。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适时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降低交易成本。
七、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完成的项目,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依法补办相关手续,促进停工项目尽快复工,同时加大对新增违法违规项目打击力度。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八、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各人民团体。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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