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
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6〕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是政府内部重要的层级监督方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审查方式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对有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责任,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一)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责任分工。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要依法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其法制机构要做好具体报送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报送工作。
(二)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三)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各行政处罚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和备案文书格式,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辛集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切实做到有案必备。 (四)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程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切实做到有备必审。重点审查重大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案卷文书格式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备案审查以审查报送备案的书面材料为主要审查方式;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调阅案卷或对处罚案件进行实地调查等措施进行审查。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
(五)依法处理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下达《辛集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通知书》,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机关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情况;对拒不纠正的,要报市政府予以撤销,切实做到有错必纠。同时,对不按要求报备的,要严肃追究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办法》有效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办法》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监督制度”要求的直接体现。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做好工作部署,制定学习贯彻方案,并抓好方案落实,确保《办法》在本乡镇、本部门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单位要认真谋划,统筹安排,加强沟通、指导、协调,全面做好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把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统计、分析、公布工作,为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提供依据。市政府法制办每季统计汇总,上报政府领导。 (三)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对有案不备、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等行为,要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辛集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3.辛集市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4.辛集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 5.辛集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决定书 6.辛集市第X季度重大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附件1 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审查的监督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坚持主动报备,全面审查、有错必纠、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五)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备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七)案卷文书格式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报备行政处罚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调阅案卷要履行以下手续:
(一)调卷机构应当制作《河北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并送达受调卷单位的法制机构;
(二)受调卷单位应当自收到调卷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三)严格履行案卷交接手续。调卷机关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与送卷人员按照送卷清单逐件核查无误后,交换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案卷审阅使用完毕后,应当按照原交接方式把案卷退还原单位。
政府法制机构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案卷审查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写出审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还案卷时,审查结论一并交原单位。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机关自行纠正。
政府法制机构在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前应当听取行政执法机关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纠正、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并将备案审查落实情况和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作为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中一部分,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重大处罚备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辛集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备罚字〔 〕第 号
辛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我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附:1、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
2、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表(书)(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结案报告(复印件)
报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为行政处罚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
附件3 辛集市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辛法备调字〔 〕第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辛 罚字〔 〕第 号《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已备案。现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卷宗的 内容。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10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辛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辛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4 辛集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
辛法备监字〔 〕第 号
××××:
因 一案(备案号 ),经审查,你单位 年 月 日做出的辛 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 ,责令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变更、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为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2、被监督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附件5 辛集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决定书
辛法备监决字〔 〕第 号
××××:
因 一案(备案号: ),经审查,你单位 年 月 日做出的辛 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予以撤销、变更、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附件6 辛集市第X季度重大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填写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表人: 电话: 填报时间:
注:此表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表,要求在每季度前20日之内,将上一季度重大处罚案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各人民团体。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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