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2016年12月24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字〔2016〕18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 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要求及省组织开展的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成果,现就我市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我市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 (一)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包括:辛集镇、小辛庄乡、张古庄镇、中里厢乡、天宫营乡、位伯镇、旧城镇、新垒头镇、前营乡、和睦井乡、田家庄乡、新城镇、经济开发区、制革区。 (二)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包括:辛集镇、天宫营乡、旧城镇、前营乡、和睦井乡、田家庄乡、新城镇、马庄乡、南智邱镇、王口镇、经济开发区、制革区。 二、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程度、水源替代条件、重要基础设施安
全、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等因素,划定禁采区范围。 (一)浅层地下水禁采区。辛集市建成区,面积27.8km2。 (二)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地段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桥梁地段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三)地下水限采区范围。除上述禁采区以外的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均为地下水限采区。 三、严格地下水管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开凿取水井,对已有取水井限期关停。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和生活用水更新井外,严禁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 (三)深层地下水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要采取有力措施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减少深层地下水开采量。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