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26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发〔2016〕2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辛集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精神,以保障水环境安全为重点,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三、划分标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周边50米范围内; 2.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等人口集中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3.辛集经济开发区、新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市区规划区、城镇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市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等人口集中区及周边500米—1000米范围内; 2.辛集经济开发区、新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周边500米—1000米范围内; 3.市区规划区、城镇居民区周边500米—1000米范围内; 4.市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各100米—500米范围内; 5.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年内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到2016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二)在限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养殖总量逐年下降。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制定畜禽养殖污染建设方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对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市发改、国土、农牧、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市环保、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 (七)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